(32)契约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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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诚信——从赤兔马到契约观念的随想 高考的作文题出了诚信,这几天论坛的话题频有涉及。 的确,近年来作假之风甚盛。如果说假烟假酒的受害者尚限制在一定的消费群体之中,假药则直接谋财害命。假米假水假盐假油关乎百姓的生存,假文凭假证件假考生对升学就业构成不正当竞争。前几年广西甚至风传有劳改犯造假履历当上县委书记、组织部长的奇闻。有人说除了我这句话是真的其他都是假的……假,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于是我们对虚假的反面――诚信格外渴望,格外尊崇。就连今年的高考作文题目都是诚信,足见诚信于国人之迫切。但问题在于什么是诚信?我们需要的什么样的诚信?是那篇高考满分作文中赤免马的诚信,还是十七年的教育所告诉我们的那种诚信?…… 诚信,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诠译,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内涵。 所谓诚信在中国古代先是分开解释的,可简单理解为:诚是人的内在德行(诚实),信则是人的外在表现(信誉)。 与此同时,诚和信也常常合并成一个词使用——诚信。诚信可简单理解为:一个人的言行必须使这个人之外的人相信、信任,即:诚信最基本、最起码的意思就是不说谎,不许假诺言,不作假见证,不说我们明知与事实相反的东西等等。 《商君书?靳令》中把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悌、贞廉、仁义、非兵、羞战”并称为“六虱”;《新唐书?刑法志》记载“太宗于贞观六年,亲录囚徒,闵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纵之还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诣朝堂,无后者。太宗嘉其诚信,悉原之。” 可见中国古代的诚信,是指人际关系的诚实不欺,是道德范畴的概念。 但是这种诚信之上还有一个大前提,就是“君君、臣、父父、子子”的等级秩序。所以才一方面说诚信,另一方面又说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时,不为罪(诚信要服从于孝道);“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诚信要服从于“义”)。试问:诚信既要从道、从义,对诚信的要求怎能不削弱?诚信在中国古伦理中的地位又怎能如某些人说的那样神乎其神? 赤兔马的诚信是忠君。它所表现的是那种在封建社会中为统治者所称道的“士为知已者死”的思想。在这里没有它自己的独立人格存在,它只是等级秩序的忠实维护者。如果让它在它的主人与其他人之间做出选择,而主人要它说的是假话,你猜它会选择主人还是会选择诚信? 所以,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其他领域相同,诚信这一领域也遗传给炎黄子孙两种截然不同的理念。一是讲诚信、待人信誓旦旦,所谓一诺千金、驷不及舌、言必信行必果是也。二是言行不一、轻诺寡信,随机应变信如神。是哪一种传统被我们发扬光大了呢?华知人明鉴。 作为过来人看十七年,在当时社会背景的影响下,受教育者根本不可能真正接受现代意义上的诚信教育,而是一种十分远古的道德教育罢了。即使这种诚信教育,正面的东西很多时候也都停留在书本和学习材料上,更多的社会教育是融会贯通了副统帅最后所总结的“不说假话办不成大事”的负面影响。 有人发现一个“狂人”,他从一个“仁”字看出了中国封建历史中的“吃人”二字;如果他能再在人世间多停留几日,是否又会发现另一个“狂人”?这个狂人也许会从一个“诚”字看出中国封建道德中的“骗人”二字! 我们不需要那样的诚信,也不可能重新找回那古代的诚信。赤免马一文从立意构思、体裁选择和语言的运用等方面评判不愧为满分文章,但其唱出的只不过又是一曲怀古的挽歌。只是这首挽歌居然出自一个少年之口令人不安——出题目者意欲何为? 回过头来说现代。现代的诚信,应该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且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的诚信。 什么是平等?就是人与人之间互不隶属,处于同等的地位。这种平等不是靠法律和/或行政命令赋予的,而是商品社会交换经济自身的要求。商品社会的人际关系特点是平等。从平等出发,才有个人的利益选择和意思自治,才能进行商品交换。在这里,平等不仅是人类追求的永恒价值,也曾推动了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平等,是市场经济的逻辑出发点和归宿。 平等又是身份的对立物。古代的身份具有不平等性。因此,身份社会就是机会不均等的社会。身份是特权的依托。 人类进入现代社会后,发生的一个本质变化就是从身份到契约。契约即意味着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的自由选择,意味着机会均等,意味着把人们从各种身份关系中解放出来。契约时代是平等的时代。契约是进步的体现,是百年来唯一的可以用于形容社会进步的名词。而契约制度则是现代社会的基石。 契约必然要求诚信。 现代社会在本质上是商品社会。商品社会是理性的社会。其理性就是在资源稀缺的共同背景下,社会成员通过优化选择,尽可能最大化其自身的利益,而且花费尽可能少的成本。在这个社会中,追求个人利益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也是应当受到尊重的。 但是这种自我利益的追求,应当是在给定的条件和约束的限度内进行的,即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 所以,现代意义上的诚信不仅是道德规范,还已经成为一条重要的法律规范。 这里所说的诚信,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利益关系,即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和社会成员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前一组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也注意到他人的利益,不损人利已;在后一组关系中,则要求社会成员不得以自己的行为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正因为如此,诚信原则才在成为民事活动行为准则的同时,也成为各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作为对立法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的补充。二者的区别在于,道德要求人们为善,法律仅仅要求人们不为恶。 而作假者正是企图在社会竞争中以最低的成本甚至不付出成本去攫取最大的利益。简言之,假名牌服装,卑鄙地利用了品牌所有者苦心经营才创建的市场;假文凭学历,剥夺了他人从同一起跑线上出发从正途踏上成功之路的机会,等等。这些现象是在个人的或者集团的利益趋动下产生的,因而是正常的;但其为了追逐个人或者集团的利益而侵害了他人的和社会的利益,因而又是非理性的,最终必将使自己被社会排除在外。而且急功近利虽然可能使作假者一时获利,但是绝不可能长久(从宏观上说),是一种短视的行为。“你可能在某个时间欺骗某些人,但你不可能在所有的时间欺骗所有的人。” 所以,聪明的经营者只能选择诚信。这就是只有真正意义上的商品社会才具备的清除自身毒素的能力。 因此,现代人所选择的诚信,只能是建立在独立人格——个人意志基础上的诚信,而绝不是用死人墓中掘出的泛着尸臭的东西,重新锁住自己。当然,在呼唤现代意义上的诚信的同时,我们也并不反对出于自愿的毫不利已专门利人;不反对充满善意的说些无伤大雅的假话;同意现代的诚信在表现形式上是对传统道德理念的继承……但这不是本文所要表述的内容。 结论:我们所呼唤的,绝不应该是封建的道德理念,而应该是平等意识,契约观念,以及以契约观念作为基石的现代社会本身。虽然在中国这块古老的土地上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社会还路漫漫其修远,但是,笔者毫不怀疑我们正在努力的向她靠近。 本贴由YnY于2001年7月25日12:18:21在乐趣园〖华夏知青论坛〗发表。

本贴跟从标题: 转贴老坛武汉知青的帖子 666 18:50:54 7/26/01 (263)我们的社会逼着我们说假话。假话说多了,诚信何在?比如说,高中毕业下放前,要表态扎根农村;比如说,入团、入党宣誓时,要立誓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说假话者,不以为耻,反而作为向上爬的阶梯。(无内容) - 武汉知青 2001年7月26日 14时16分52秒 (0)

这是YY最好大作之一。但不是无“指责”之处,容我想想。 lhd 23:06:26 7/25/01 (无内容)

恭候…… YnY 07:04:20 7/26/01 (29) 别带一帮象你一样的hd来……^_*

人心中须有超我信仰时方有诚信,人信仰神时有博大平等诚信,人信仰人时有狭隘忠君诚信。可惜当今天下…… 青衣相士 22:23:32 7/25/01 (201) 人心中须有超我信仰时方有诚信,人信仰神时有博大平等诚信,人信仰人时有狭隘忠君诚信。可惜当今天下,只有人信仰金钱,只有人信仰“无论黑猫白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无量佛!大道隐去也…… 摘自记录片《神州》

这个契约观念是否就是“私人财产不可侵犯”? 曾经草原 19:37:03 7/25/01 (158) 不论是假货、假药,还是打着“忠君”、“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为了“。。阶级”的利益而剥夺私人财产的行为,都是违背了现代社会的契约观念,都是没有诚信的行为。

读了这篇文章,对诚信二字加深了理解。我觉得人老实是无用,诚实才是对的,问题是如何诚实,本文做了诠释。 读书人 14:31:21 7/25/01 (无内容)

不知道大家对“不唯书、不唯上,只求实。”的行为准则有何见解? 读书人 14:37:40 7/25/01 (无内容) [ 回复本贴 ] [ 跟从标题 ] [ 关闭本窗口 ] [浏览57次] -------------------------------------------------------------------

  • 答复 【YnY】 23:22:18 8/04/01 (232) 拙文《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诚信》贴出后,读书人、曾经草原、青衣居士以及海外的武知等诸君均有跟贴,或批评或探讨,笔者十分感激.现仅对各位的部分问题作答如下,尚望能继续赐教。lhd兄亦作出了要扔板砖的姿态,为此诚惶诚恐,恭候至今,并将继续恭候。
  • 对道德与法的进一步思考――答青衣居士 【YnY】 23:25:59 8/04/01 (1K) 笔者在说到“民法基本原则”的时候,其实认为民法不仅仅是关于具体的权利义务的划分,不应当仅仅局限于法律条文的适用等形而下的方面,而且要作形而上的理解。即民法所指引的,决不仅仅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现代经济人”,更体现为“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善德,体现为一种整体的、生态意义上的文化观。 道德准则,也并不仅仅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规范,而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是人作为文化存在物,在对待人的精神交往上的一种自觉,它的外化形态之一,是法律规范。但在这需要人们被动遵守和操作的条文背后,有着一个广袤、深邃、永恒而又无限的世界,这就是民法深厚的文化内涵。康德有句名言:“有两种东西,我们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所唤起的那种时时更新的、有加无已的对它们的赞叹和敬畏就会充溢我们的心灵。这两种东西便是头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准则……” 民法所调整的行为的主体,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这是“市场之地”实际存在的人的法律表现,也是“市场之地”的人区别于“教堂之地”的人的主要参照系。“市场之地”不存在慈善行为,而是人与人之间就能力、知识等交易技巧进行公平竞争的竞技场。只是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型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人们还不习惯于这一层。日前见到一位网友转贴某市高考收费,若干未能交纳高中学费的考生被拒之于考场之外,于是引起关于“诚信乎?特权乎?”的感慨。但是,如果对这个问题作换位思考,避开高考制度是否合理,高中三年应否也实行义务教育,对于缴不起学费的特困生应否得到政府救助的问题不谈,我们要问的是:为什么别人都缴了学费,他可以不缴?他不缴学费可以考,其他人也可以吗?显然,对于其他缴学费的人来说,不缴学费的人享受了某种特权,而这种特权在中国目前的环境下是难以控制的,因而是极端不公平的。 我们在拙文中已经说过,道德要求人们为善,法律却仅仅要求人们不为恶。道德规范对人的行为提出较高的要求,而法律规范只对人提出最起码的要求。从这点出发,也可以这么来认为:法是权利优先,而道德是义务优先。一个以利他为目的的人,已经脱离法律的境界而进入道德的境界,法律规范对他当然就是完全是多余的。所以,大道并未隐去,而是正在走近我们……不知居士以为然否?

契约观念和“私人财产不可侵犯”属不同概念――答曾经草原 【YnY】 23:23:51 8/04/01 (3K) 契约观念与私权神圣均为民法三大基本原则的组成部分。关于契约观念,可见笔者原文,这里主要介绍私权神圣的概念。 所谓民法三大基本原则,最早起源于以自然法为理论基础的古代罗马法。在罗马法的经典之作《法学阶梯》中,就已经确立了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私权神圣原则。(尽管当时的奴隶制和家族本位仍使人束缚于一定的身份之中,成为实现这些原则的障碍,但这些原则的提出永远是人类思想史上辉煌的一页。) 近代以来的民法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继承了罗马法所确立的三大基本原则,重新高举起了契约自由、权利平等和私权神圣的旗帜。时到今日,民法三大基本原则已经不仅仅是当代商品经济关系及其价值观念的逻辑出发点及归宿,还与民法的三大制度(即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共同构建了民法的理论体系、价值体系和制度体系,并使之成为适应先进生产方式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重大社会准则。其中,权利平等是前提,契约自由是核心,私权神圣是基础。由此可见,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融注了社会习俗、宗教、道德以及人文和自然科学成果在内,以民事主体――人为本位,既接受国家的保护和必要干预,又积极抵制公权的过分干预,最后升华为一种主义、信仰乃至世界观! 私权神圣,指民事权利(right)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及任何权力(power)的侵犯,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例如:美国宪法规定人民有武装自己的持枪权,立法不能剥夺这种权力。(注:这种权利是建立在对政府极端不信任的基础之上,宪法赋予人民有权武装保卫私权,而私权是相对于国家而言的,见后)。 私权神圣包括人格权神圣和财产权神圣两个基本点。 人格权神圣,包括自然人人格权神圣和法人人格权神圣。自然人人格权神圣,指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荣誉、私生活等权利须受到特别尊重,不得侵犯,以保障个人作为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使人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法人的人格权也是神圣的,因为法人不过是自然人更好地参与生活的手段,无论法人的财产归属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概莫能外。 财产权神圣,指财产权应受到特别尊重,不得侵犯。因为财产是个人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主体权利的保证。任何法律人格都建立且只能建立在财产之上,无财产即无人格。对财产权的神圣性加以确认,旨在促进个人对财富的追求,从而促进整个社会财富总量的增长。个人财富的增长,又将促进个人全面发展,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 我国民法基本原则规定为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保护合法的民事权利,我国宪法中目前也只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本质是防止老百姓将其私有化;而对“公共财产”以外的财产,仅规定为“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显见与世界各国普遍确认的民法原则尚有区别。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近代的“私权神圣”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阶级时提出的一种口号。“私权”是相对国家而言,而不是相对于公民之间。针对国家来说,“私权”是神圣的。 在笔者写下以上这些枯燥乏味的文字的同时,想到了日前听说的这样一桩案例:某城市的一位业主,在进行不动产产权登记时,由于登记机关的过错,将产权证书同时制作了两份,并将另一份错发给了一名非权利人,致使该人凭借手中的产权证对不动产进行了交易,真正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巨大损害。权利人依据国家赔偿法对该登记机关提出索赔,得到的答复却是:登记机关虽然有过错,但只能承担有限责任,即只能在收取登记费的范围内赔偿。那么赔偿费为几何呢?区区数百元而已! 而假“公有”之名,使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例,岂可胜数? 华知人中经历过文革的,对我国曾经存在过的不尊重公民权利的历史记忆犹新。所以在今天,力倡私权神圣的观念就显得格外重要。

  • 再说身份与契约 【YnY】18:33:12 8/06/01[33] (2K) 再说身份与契约 中国历史悠久,国人皆以央央大国为之自豪。但是我们这样一个地大物博的文明古国,何以在今天反倒落后于世界上一些本不发达的国家?原因是多重的。从政治制度的层面来说,以王权(皇权)为核心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权力是妨碍社会进步的最直接、最现实的政治原因。 中国古代也曾有过相当发达的契约文明,如春秋以后各国统治者把“商”与士、农、工并称为“四民”,说明当时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已经十分活跃。但是中国的商品制度又确实没有发展起来,这是秦以后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国家,采取一系列打击私人工商业的措施,并通过等级森严的各级官僚和覆盖全国基层社区的郡县乡里制度和组织,把广大农民附着在土地之上的必然结果。一句话,为了维护集权者经济利益的独享性,统治者一方面制定和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一方面恃仗行政特权实行不等价交换,使市场的正常发育受到禁锢和摧残。《通鉴》(卷二三五)曾记载,皇宫的采买到民间“但称‘宫市’,则敛手付与,真伪不复可辨,无敢问所从来及论价之高下者。率用值百钱物,买人值数千物,多以红紫染故衣败缯,尺寸裂而给之。”白居易的不朽诗篇卖炭翁,正是对中国古代这一不平等的交易现象的准确记载: 卖炭翁-苦官市也(注:破折号后为白居易自注) 卖炭翁,伐薪烧炭南山中。满面尘灰烟火色,两鬓苍苍十指黑。卖炭得钱何所营?身上衣裳口食。可怜身上衣正单,心忧炭贱愿天寒。夜来城外一尺雪,晓驾炭车辗冰辙。牛困人饥日已高,市南门外泥中歇。翩翩两骑来是谁?黄衣使者白衫儿。手把文书口称敕,迴车叱牛牵向北。一车炭,千余斤,宫使驱将惜不得,半匹红纱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直。 诗中所描写的“卖炭翁”,就是我国古代成千上万自产自销的小商品生产者中的典型代表。他既具有勤勤恳恳进行劳动的品格(伐薪烧炭南山中),又有利用交换机会和契约方式取得利润的经营头脑(心忧炭贱愿天寒)。他如果生活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条件下,也许会成为一个新生的资产阶级。而在中国的现实生活条件下,他以交换所取得的,只是满腹的惆怅。这正是因为“黄衣使者”利用了手中的“文书”――皇权的象征,强迫他以极低的价格让渡了自己的商品! 然而,从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中,我们所看到的却是另外一种意识。安东尼奥为了帮助一个朋友,向高利贷商人夏洛克借了一笔钱,讲明一个月后归还。到期不还,则由夏洛克从他身上割下一磅肉,作为违约的处罚。这个契约,尽管多少年来见仁见智,但是从威尼斯当时的法律来讲它是合法的,因而是必须履行的。后来,安东尼奥在海上遇险,未能如期履约,夏洛克便坚持按契约办事,非要从安东尼奥身上割肉……人们对于夏洛克和安东尼奥的人品可以臧否,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就是当时在威尼斯已经有了普遍的契约观念。即契约一旦订立就必须遵守。这种严守约定,视契约为神圣的观念,恰恰是商品经济秩序化、法治化的要求。 两相对照,在中国,是以权力为本位的社会,权力可以任意干预经济,公平交易就无从谈起。换句话说,一旦特权渗透到经济生活领域,也就不存在商品生产者的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了。既然权力可以高于权利,权力可以取得权利,凭借政治特权可以致富,谁还会去辛勤劳动和苦心经营呢?这就解释了在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很难成大气候,人们对经商谋利不屑,却对政治权力的追逐趋之若鹜…… 再多说一句,世界历史上的亡败之国,究其竟并非亡于外族,也不是亡于个别官吏的腐败,而在于不肯进取,死抱着腐朽没落的制度不放。所以,在和平时代,我们对于中国重振雄风的期待,寄托于在市场经济日趋成熟的进程中,最终完成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

中国重振雄风的期待,在于中国人重新认识自我,重新拾起中华文明的接力棒。 【阿甘】20:36:39 8/06/01[34] (2K) 中国历朝历代都重农抑商,这仅仅是为了维护集权者经济利益的独享性吗?错!中国有句古语叫“殷鉴”,中国人做什么事都讲究个吸取历史教训。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商业的自由化程度和契约化程度远超现在,即使是文景时代,商人仍然可以自己开矿自己铸钱,这“盛况”为什么没有延续下来?汉武帝一语中的--“商贾过贪”。什么东西都要有个度,一定的商业化有利社会产品调节,什么都来商业化契约化就会演变成现在这种干什么事都要谈个钱字的局面。知道当时什么情况吗?当时富有的商人可以操纵一个甚至几个诸侯国的命脉-兵器、战马、盐铁的制造和库存,甚至出现吕不韦这种胆大包天的商人可以把诸侯王当做货物弄出个“奇货可居”的成语来。这还不算,商人囤积居奇不看时候,总是在关键时候雪上加霜,当时的小老百姓当然无法跟这些势力庞大的商业军团抗衡,要打击这些很多时候是社会动乱之源的商业资本,当然要靠封建君主的巨大权力。 契约?嘿嘿,中国古代最契约化的时候是元朝,元朝皇帝可是把下属郡县的税收权甚至官吏任免权都以严格的契约形式包给色目商人的,结果怎样,元朝是中国大一统王朝中最短命的一个(承前启后的不算),元亡的时候各地居民一杀蒙古人二杀色目人,若非刻骨仇恨,善良的中国老百姓焉会如此?! 记住,皇帝的利益并不一定与百姓的利益冲突,不管他主观上怎么想,他的行为在许多时候是符合百姓利益的。你也别以卖炭翁为例子,那是安史之乱前后唐朝皇家财政破产时期的特例,如果历来如此,你怎么解释唐朝长安一个马车夫的生活水平要高过当时欧洲一个小国君主的事实呢?(不是俺说的,是李约瑟说的。)要说唐朝,那也是个商业极其发达的朝代,即使到了末期,黄巢军在广州一次屠杀的胡商就达10万人,这个数字也许有些夸大,但无论如何,当时的商业规模是惊人的,如果当时商业环境真如你所说得那么差的话,请你解释一下为什么当时会出现如此的商业规模? 还拿威尼斯举例子,嘿嘿,正好,这也正可以作为商业资本掌权(就是咱老祖宗一直在努力避免的)后会出现局面的例子。你一定知道威尼斯是个著名的商业共和国,威尼斯商团曾在欧洲历史上占据过重要地位,但你知道吗,威尼斯商人在一次十字军东征时和十字军签“契约”由威尼斯提供运力运输十字军去中东,当十字军支付款项稍有困难时威尼斯人就把好几万十字军扔在地中海的荒岛上,最后问题怎么解决的?嘿嘿,最后十字军听威尼斯商人的话调转枪口去攻陷了君士坛丁堡,用抢来的财物付清了这笔帐。这下你知道了吧,没有制约只有契约的商业资本是无法无天的。从这点上来说,俺宁愿看到D指挥枪也不愿意看到钱指挥枪,毕竟D再怎么也不会象商业资本那么唯利是图。 要说契约,欧洲人用小玻璃珠换取非洲人的象牙也是契约,而且是符合100%的“合法”契约。要说契约,1840年后那些割地赔款的条约也是契约,而且是被不折不扣执行了的契约。中国领先了世界两千年,这并不是由于中国的契约比外国发达,中国落后了两百年,这也不是因为外国的契约比中国的圆。中国近代落后的原因很多,怎可用一个原因来概括,要非说一个原因,我看是因为中国人没有洋鬼子那么贪,中国人没有洋鬼子那么狠,古语“人无横财不发马无夜草不肥”用在欧洲发达史上,倒是很贴切!

重释契约观念 【YnY】09:16:00 8/07/01[41] (3K) 《再说身份与契约》一文,是笔者论及有关契约观念的第三篇文章,故文中未对“契约”一词的定义作重复的表述。为了回答阿先生的问题,现不揣繁冗,再述如下。 在拙文《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诚信》中,笔者对契约曾经作如下的表述:“人类进入现代社会后,发生的一个本质变化就是从身份到契约。契约即意味着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的自由选择,意味着机会均等,意味着把人们从各种身份关系中解放出来。契约时代是平等的时代。契约是进步的体现,是百年来唯一的可以用于形容社会进步的名词。而契约制度则是现代社会的基石。” 的确如阿先生所说,我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比较活跃的“盛世”,到了唐宋时期,商品经济还一度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效应。但其历史作用与占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形式和小农经济来说,是微不足道的。况且,中国古代的契约虽然立约技巧比较成熟,在其实际操作的层面上也有着引起债务发生的作用,但是从根本上来讲,缺乏作为契约本质规定的自由、合意、公平的价值内涵。而且由于与专制集权制度相联系,其负面作用却是相当突出的。这种负面作用主要是当时的契约仍然受制于权力观念,是一种地地道道的体现权力意志的经济行政法规范,它通过对交易场所、交易物范围和种类的限制等等,把处于萌芽阶段的商品经济置于国家权力的控制之下,培植其对权力的依附性,从而导致极大的扭曲和变形。这是古代社会“富贵合一”的文化传统所决定的。当时的皇帝为什么要重农抑商?就是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平等,挑战专制!阿先生提到“中国古代最契约化的时候是元朝,元朝皇帝可是把下属郡县的税收权甚至官吏任免权都以严格的契约形式包给色目商人的”,这是对“契约”这一理念的又一重大误解。在皇帝和商人之间,是两个不可能平等的主体,何来契约可言? 说商业资本唯利是图,只说对了一半。现代社会在本质上是商品社会。商品社会是理性的社会。其理性就是在资源稀缺的共同背景下,社会成员通过优化选择,尽可能最大化其自身的利益,而且花费尽可能少的成本。在这个社会中,追求个人利益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也是应当受到尊重的。但是这种自我利益的追求,应当是在给定的条件和约束的限度内进行的,即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而契约,正是这个“给定的条件和约束的限度”。 还说威尼斯。阿先生所提到的十字军东征,是在欧洲中世纪的黑暗统治时期,商业衰落,发祥于古罗马的契约文明由辉煌转入黯淡的时期;而莎士比亚笔下的威尼斯商人,却是文艺复兴时期的艺术形象,二者之间有何因果关系?倒是在文艺复兴开始之后,史载在14世纪末,威尼斯已经拥有3000艘商船的庞大船队,一度成为西欧的商业中心和海上霸主。经济的发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要说明的是,笔者相关的一系列文章,凡涉及到契约,均是从民法角度讨论与诚信相关的契约,而涉及到国家之间的公法不在讨论之列。若阿先生对此有兴趣,可以另起炉灶,完整地阐述您的观点及您在这一领域中的创新思想。 题外话: 先生似乎对小玻璃珠与象牙的交换感到气愤?当初铝制王冠戴到头上时,皇宫里的金银饰品都换成铝制品时,国王的感觉是:自己是世界上最富有的人!如果连这也觉得不公,那老祖宗在丝绸之路上所作所为是否也会被一些人骂成“缺了大德”?! 还想请教的是,阿先生所说要重新拾起的中华文明接力棒,其具体含意是什么?先生认为皇帝和老百姓的利益不一定不一致,认为皇帝的行为“在许多时候是符合百姓利益的”,是否意味着要象袁世凯那类人那样,重新拾起 “皇权”或类似皇权的那种可以称得上传统的东西?如果不是,那是否意味着,玛雅人的后裔如果要拾起玛雅文明接力棒也可以重振玛雅帝国的雄风?(先生大概不会认为只有中华一个民族想重振雄风吧?) 最后,在这个坛子上说什么“宁可要D指挥枪……”,涉及到敏感问题,让笔者感到阿先生为了封住别人的口有些不择手段了!

亦是好文! 【吴秀夫】21:00:04 8/07/01 (无内容)

看不懂“毕竟D再怎么也不会象商业资本那么唯利是图”,二者可比吗? 【多解释几句】06:28:58 8/07/01 (无内容)

好文! 【吴秀夫】21:55:56 8/06/01 (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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