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道、至高无上杂谈 作者:盐贩子、阿甘等


 

整理/湘月

 

天道、至高无上杂谈——回阿甘盐贩子21:25:51 11/14/01[63] ( 2K)

在谈“法律应该至高无上”时,小阿甘回贴:“这个世界上只有客观存在的规律(天道),根本不存在什么至高无上的东西,所谓“浩渺太空临千古,千古此月光,人间枯荣与兴亡,瞬间化沧桑。。。”本以为是在开玩笑,但接着回贴说明他是认真的。从这次讨论法律问题的贴子以及以前关于法律的贴子来看,小阿甘还处于法盲阶段。这没有什么要紧的,因为我在你那么大的时候(也许比你还大),只知最高指示至高无上,根本不知法为何物,是个特大傻帽法盲。即使到现在也仍是一个半法盲。不过,关于“法律/应该/至高无上”,俺还是有半瓶子东东可以逛荡一下。

首先,“法律/应该/至高无上”的原则当属法学范围内讨论的概念,至多也跑不出去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范畴中去。若以“浩渺太空临千古,千古此月光”之天道来概括,当然也无不道理:那就是:“天道”在法律方面的体现是:法律按其本身的特殊规律运行到当今社会,就因该进入到“法律/应该/至高无上”的阶段了。但是,如果还是要用“天道”取代每一个特殊领域的全部内容,那我也只好随声符合:“萧瑟秋风今有事,换了人间”,一笑跑之^_^

法律至高无上是现代社会法治的核心,借用中国封建帝王的表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用中国特色的法律语言表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俺认为法治社会的建立,主要取决于在政治制度上要保证法律是至高无上,不可侵犯的。在这方面,我们的制度有致命缺陷的。当然司法人员的素质和全民尊重法律的价值观也是十分重要的。

我国封建法律史上曾有过“法治”的提法,法制史上也有过“法治”之治,那就是你说的“秦皇”之前,主要指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提出“法治”,以对抗儒家的“礼治”、“德治”。如 “治民无常,唯以法治” 《韩非子·心度》;“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 《管子·明法》。秦皇汉武的统治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法制。不过,那种“法治”与西方传统中的法治及现代法治都是不能相提并论的!!!前者是强行法!!!! 而不是维护个人利益的现代法律:“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管子·任民》)“法”与“术”、“势”一起“皆为帝王之具也”(《韩非子·定法》),说白了,主体是封建皇帝老儿,老百姓应屈从于专制统治的“天道”,所以,那时的法律是不可能至高无上的。现代主体是全体人民,客体是各项国家事务和各种社会行为,内容和形式恰恰颠倒了。

关于法律至高无上原则的发展,在西方也经历了艰难。在这一过程中不能不提到英国,它是近代以来最早步入法治社会的文明国家。尽管他们的法治传统历史悠久,但并非一帆风顺。“英国法治的历史可以说是专制王权不断受到削弱的历史、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不断得到保障和维护的历史、司法腐败黑暗与不公正走向司法清明与公正的历史。”1215年约翰王于签署大宪章,布雷克顿将其表达为:“国王不受制于人,但受制于上帝和法律。”这恐怕是我所知道的“法律至高无上”原则最早的表达。但到了13-14世纪,王权仍然不断地践踏刚刚成长起来的司法权以及“法律至高无上”这一原则。但是,英国人挺住了…………

前文说,中国原始法治早出现,为什么没有又像英国那样发展成现代法律呢?我不是学法律的,说不清楚。不过,俺觉得,中国人没有挺住。中国古代有很多现代社会的胚胎,都被“人治”扼杀了。另举一个小小的例子,我国古代的徽州是同时期世界上“契约”最发达的地区,只是封建统治者逆天道,扼杀了这一现代文明的胚胎,到现在我们不得不去研究西方人的契约理论,作为现代国人,我们多想自豪地说一声:以契约为基础的现代民法起源于中国!

累了,暂时写到这里。作为结尾,我想说:人治以及人治的产物逆天道。

 

  • 你和我最大的区别就在于阿甘09:32:12 11/15/01[39] ( 286)

    我认为世界是相关个体组成的综合整体,你认为世界是孤立个体组成的机械整体,你守法而不知变法,我守法且希望看到变法,所以你的话我能看懂,我的话你看不懂。

    既然我是法盲你是道盲,那咱们的讨论也可休矣。

     

    • 阿甘进来。滴水岩09:43:10 11/15/01[33] ( 102)

      你们的辩论很精彩,大家也喜欢看,但是语言要注意。无论如何,这里的人年龄大些,自尊心也比较强,你要知道。

     

跟楼下“关于楼下缺阿争论的意见”的贴。。。banjin18:22:42 11/14/01[44] ( 92)

杀人罪好象应该是国家公诉的罪行,不存在“民不举官不究”问题。
这类罪行应由检查院提起公诉

  • 关于撞人案件的定性,我倾向间接故意杀人罪。明人19:42:05 11/14/01[19] ( 1K)

    关于撞人案件的定性,我倾向间接故意杀人罪。

    比较容易混淆的是“故意伤害致死”,我查了一下材料,不知道缺月律师如何看法?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
    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中国法治网》法理解释: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的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造成了死亡后果,在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二者的不同点表现在:犯罪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不同。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而致人死亡的,是故意杀人;只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具有一种过失心态的,是故意伤害致死。判断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如案件的起因、经过、结果、手段、打击部位等等),进行综合分析。

    **************************************************
    《中国刑事档案》法理解释
    http://aaaaqi.myrice.com/index.htm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日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杭州撞人案件之管见 一、法律修改与本案的关系。缺月01:19:25 11/15/01[34] ( 1K)

汉斯兄给我出了题目,只好硬着头皮说点看法,和大家讨论

一、 法律修改与本案的关系。

法律,传统的说法是“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我不能说秦代的不是法,但是那时的法用句俗话说是帝王之法,皇帝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它在法制史和立法技术的研究方面是有价值的,但和现代意义上的法根本不是一回事。这个话题在此先不多说。

现代的法,应该代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边沁、爱尔维修等立法大师都曾说过(大意):所有的法都要依据一个根本大法来制定,这个根本大法就是公共福利或人民福利,它是不可侵犯的唯一的最高法律。

但是,法的特点之一就是滞后性和不周延性,所以法是需要进行修改的。如美国的宪法修正案。中国近年来也对多部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修改法律,在新法和旧法之间必然就产生一个溯及力即适用哪部法律的问题。

我国现行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这就是我国和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按照阿甘的观点,如果本案的判决结果不合“民意”,那就应该修改法律,重新审理,枪决。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修改后的法律较之现行法律量刑要重,那么只能按照现行的法律来处理。反之,如果修改后的法律较之现行法律对本案的处理更轻,则本案犯罪人更死不了。所以,不可能有阿甘预想的结果发生。

  • 先谢谢缺月。慢慢学习,有问题还是要请教的。hangs11:57:55 11/15/01 ( 无内容)
  • 二、法律与民愤的关系。缺月01:20:43 11/15/01[31] ( 741)

    这个问题西里举了很好的例子:文革时有的地方的“民意”要把地富反坏子女活埋、挖心、刺目,这样的“民意”能成为法律条文吗?另外我本人亲历的事情也是这样的,那是在七十年代初,我所在的工厂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对一批“刑事犯罪分子”的处理。职工的情绪可以说是群情激愤,领导念一个案例,如偷了生产队的羊,下面就喊:杀!如小叔与嫂子通奸,下面更大声地喊:杀!……最后报到“上面”的讨论结果全是一个字:杀!

    正是因为有过太多太多有法不依的惨痛教训,我们才坚定不移地确立了以法律为准绳的信念。这个信念在我是无论如何不可以动摇的。

    南风说“就钟案而言,若他触犯的刑法足够杀而不杀,亦无视法律难平民愤”一话不错。但该不该杀唯一的尽度是法律而不是民愤。在这里有两个不可以混淆的因果关系:“民愤”是由“有法不依”引起的;“该杀”是根据法律而不能是根据民愤。

     

    • 三、答汉斯兄的问题。缺月01:21:40 11/15/01[25] ( 970)

      如果A(故意)打死B,又愿意赔100万,绝对不可以按照“民不举,官不究”的原则处理。板筋说的对,故意杀人是刑法中规定的罪名,是公诉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人提起公诉。

      什么是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从应受刑罚处罚性来说,刑罚是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剥夺或限制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强制方法,它只能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来适用和执行。发现犯罪而不追究,对负有追究犯罪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讲,本身就是犯罪,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民不举官不究”是民事案件的受案原则。在刑事案件中,只有以下几种案件可以适用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称作“自诉案件”: 
      (一) 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 
      (二) 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
      (三)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四) 重婚案,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
      (五) 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  
      (六) 虐待案;  
      (七) 遗弃案;   
      (八)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 “民愤”是否可以作为一种量刑的尺度?缺月01:22:41 11/15/01[31] ( 933)

        四、阿甘问: “情节轻重”是由什么来衡量的?它仅仅是一个量化的参数还是包含其他非量化的因素在内(犯罪情节的所有参数都可量化吗?),那么,“民愤”是否可以作为一种量刑的尺度?

        ――我的理解是:“民愤”绝对不可以作为一种量刑的尺度。犯罪是由四个方面的因素构成的,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具体到本案,主体即犯罪人;主观方面即犯罪动机;客体是其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公民人身权利;客观方面是其犯罪的方法、手段、情节和后果等。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相当多的条款都只规定了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而不是作为绝对确定的规定。但是,作为刑法的补充和配套,最高法又制定了具体的司法解释。如挪用公款案,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那么什么叫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情节严重?在司法解释中都作了非常详尽的规定,操作起来并无不便。当然,并不是犯罪情节的所有参数都可量化,但是“民愤”无论如何不是犯罪情节的参数,这应该没有异议吧?

        • 五、关于本案应否适用数罪并罚。缺月01:23:47 11/15/01[28] ( 371)

          在这个问题上我同意盐贩子所说。罪名问题在下一节另议。

          补充一点,刑法中有“禁止对一行为作重复评价”的原则,即使其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仍应以一罪科刑。再者,即使犯罪人犯有数罪,如果其中有宣判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依法应采取吸收原则而不适用数罪并罚,即只执行一个死刑或者无期徒刑。至于“扰乱社会治安”,刑法中根本无此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也是刑法的一个原则。

          • 六、罪名问题,我认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缺月01:24:50 11/15/01[32] ( 1K)

            南风说“明知车会压死人还故意撞人,不就间接故意杀人罪嘛?”按照这个逻辑,我也可以问:“明知枪能打死人还朝人开枪,不就间接故意杀人吗?”(我好象总拍南风了?对不起,因为你比较好欺负。)

            我不知杰夫何以得出故意伤害致死人命罪的结论。

            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最主要的原则,是看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究竟是有伤害的故意还是有杀人的故意。从目前媒体披露的情况看,如果不出现相反的证据,我认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1]从犯罪人的犯意形成看,其在小区违章停车遭到阻止,已经恼羞成怒,对被害人产生怨恨。而在司法实践中,从素不相识到发生冲突以致杀人的案例并不鲜见。这种冲突已经形成了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利害关系。[2]从案发情节、经过和撞的部位看,犯罪人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并不是抱漠不关心的态度,而是积极地追求后果的发生:*“是故意撞的!”一位姓杨的女士说她家就在马路边的二楼,事发时她正在阳台上站着。她一边双手比划,一边讲述:“被撞的男子40多岁的样子,顺着马路往北走,这辆车子从南往北来,猛地就拐过来把这个男的撞倒,车子压在身上,好几个人把车抬开才把人救出来,送到医院。”* “我们……走到丰禾巷上,看到这辆车就在马路那一面迎面开过来。我和金国育迎着车刚走几步,那个司机就拐个弯把车开着直冲过来,金国育看车过来了,一把把我推开,车就碰到他腿上了,他趴在车前盖上,可那辆车撞人后刹了车,又猛地发动,把金国育摔下来,还压在他身上。车轮从金国育两腿间开过,压在他左大腿腿根,外面只露着他的脑袋。” 特别请注意“那辆车撞人后刹了车,又猛地发动,把金国育摔下来,还压在他身上……”一句。[3]从案发后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反映看:*“司机撞了人后也不跑……”* “ 正好围观的人里有一个开出租车的司机,他和我还有周围群众一起把金国育抬到出租车上,送到了浙医二院。我们抬人的时候,这个司机就站在旁边,我刚才听别人讲,他下车时还笑着说,我撞了你又怎么样,反正我爸有钱!  ”*“那个司机撞了人后,我们都忙着抬车救人,旁边群众喊撞死人了撞死人了,可他还站在一边双手插在口袋里,嘴里说:我碰死他又怎么样,我又不想做人。……”如果犯罪人的动机是伤害而不是杀人,应该积极参加抢救,避免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其表现恰恰相反,是以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其必要特征的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

            不知明人兄以为如何?

            • 我的看法——基本同意,只有故意是“间接”的一差别。明人01:57:27 11/15/01[29] ( 962)

              我倒不是一定说那家伙心不毒。

              在法庭上比较可能是他的律师要辩护说,他只有“教训”、“出气”的愿望,并无剥夺对方生命的故意,即往“伤害”那边靠。

              他也比较容易钻这个洞。

              但是事实是汽车撞人能死(而且事实证明撞的力度确实已经致死)——这他事前该知道。既然知道这事实,又没特别的手段把力度控制在“仅仅伤害而不致死”的范围内,便是容许伤害、杀人二者发生,应取其重的。事实也确实说明力度极猛。

              记得这类案例,从理论上说控方的底线到此了。当然,如果他在法庭上宣布就是要撞死人,那更是直接故意无疑。

              按照以前的惯例,这种案子还没判过死刑以外的刑(比如死缓什么的)。不知道记得是不是有误?

              我估计,即使给他请最好的律师,要搞成“伤害致死”都不行。要用精神病一类逃避也不可能。死刑等着他了。

              这个案子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连我们在网上都看得明白)。是不是能搞出案中案就不一定了。客观说,情况我们看不太清楚,但是他那个车、牌、证,以及相关的钱、物是不是都符合国家规定?

              这位官起码要辞职,我觉得这是他唯一的选择。——从法律上说不搞株连,也就是没刑事责任,但是怎么能说无过错?!

            • 比如他能证明自己有精神病就诊史或者他父母能搞到精神不完全正常之类的的司法鉴定。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注:不是应当而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判死缓,甚至都不算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死缓只不过是死刑的另一种执行方式而已。

              另外他还有一条生路,就是检举其他人的犯罪,使他人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则可以作为立功表现,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汽车是他的作案工具,但是汽车的所有人并不必须负连带责任。这点和交通肇事不同。

              另外从目前我尚未看出他的父亲与本案有任何直接关系。“罪责自负”--这又是一条刑法原则。

              让我担心的倒是他本人能有多少财产?因为民事赔偿部分也是应该由他本人来承担的,以他自己所拥有的财产为限。一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如果没有特别的机遇,我觉得应该没有什么积蓄。

              这又是一个悖论:如果他有精神病,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他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他就不会死;反之则父母没有连带的赔偿责任。而且,父母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需要另外的民事审判程序的认定,不可以在同一个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

 

一个番鬼婆对“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议论——大海航行靠船02:53:54 11/15/01[63] ( 3K)

这是一个老外看了华知上缺月、盐贩子、阿甘等朋友有关“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帖子之后发表的议论。她是用英文夹带几个中文词写的,我替她做了只求信达的翻译。她不是华夏人,更不是知青,但是,她既然写了,我想诸位朋友也不妨看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当代中国的某些判决书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会影响极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句子(例如在郑州中级法院的张金柱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案——1998年1月12日)。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是双重否定句,它所声张的一般可以视为“杀了才可以平息民愤”——“平民愤”成了生命刑的目的,法律已不是生命刑的根据或唯一根据,成了体现或完成平息民愤的工具。按照这个逻辑,当人民的一般道德强烈呼唤对被告人施加生命刑的时候,被告人就只能去死——这种“人民”的法庭外压力,显然是藐视法律的行为;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写进判决书,则是屈服或者至少是容忍这种“广泛的愤怒与仇恨”组成“超级陪审团”(在中国,可以叫“超级合议庭”,以及“超级审判委员会”)。

凡是罪行,都有“民愤”。法律没有排斥,而是充分关照了作为秩序和权利重要支柱之一的公民正义。但是,法律并不是释放或平息“民愤”的闸门,将成文法的法条和“民愤”相加而形成的判决,无疑是违反法律的。

“民愤”是非理性的激情产物,激情可以被大众传播媒介、正统或民间信仰、社会集团利益等很多因素所左右或扬抑。所以,司法系统对法律的理性不仅需要有足够的自信,更需要坚决地捍卫——如果“民愤”认为司法的作为“不足以平民愤”,你可以找“立法” 去对话!

我是长期从事刑事法院司法行政研究的人,我没有发现1949年之前的中国法院(县衙门和红色审判庭除外)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写进判决书的证据。所以,我目前有理由认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进入判决书只是最近半个世纪的“新思维”——“为人民服务” 仅是这个说法的表象,它其实是“人民和人民的一致行动具有天然合法性”的群众运动思维对现代法治的挑战。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根本就不是什么进步,它的立脚点实际上已经退回到启蒙之前的“惩罚—报应说”。“惩罚—报应说”的确曾经被认为是天经地义,但是,人类是向前走的,已经将它抛弃在身后——过去的大约二百年里,先是在欧洲,然后在美洲和亚洲的广大地区,“讨还血债,一命抵一命”的观念不仅受到质疑,也得到了矫正。“刑罚—报应说”在当代中国仍旧拥有市场,大概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在判决书中的存在有些关系(眼前的例子是:在最开放的广东,还有人在报纸上质问“为什么要减少残害人民的坏蛋的临终痛苦”,反对采用注射法执行死刑)。

在当代中国关于生命刑的报道中,除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我们还可以常常看到“杀一儆百”和“治乱世用重典”,如果在电脑网络上进行搜索,这些说法各有上千个中文条目。

“杀一儆百”是违法的,它从法理上违背了“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如果罪名为“故意杀人”的101人当中,只有“1”被杀掉,“100”仅仅受震慑,还需要法律吗?有人说我这是胡搅蛮缠,他说我的中文程度不够好,这个“100”不是说既遂的犯罪,也不是指未遂的犯罪,这个“100”是指预谋者和潜在危险层。那就更可笑了——从古代希腊的喂老虎、俄罗斯的分尸、中国的凌迟,到现代化的高压电、煤气室、三八枪打脑袋,即使加上游街示众、让尸体烂在绞架上等等,就效果而言,都没有“儆百”。就说眼前吧,如果“杀一”可以“儆百”,“顶风作案”这个词组就不可能在电脑网络上也有上千个中文条目了。

“治乱世用重典”,涉及到了政治,外人不好乱说。但是,“治乱世用重典”显然肯定了现今社会是“乱世”,我没有资格判断这说法是否符合事实。如果是事实,该“治”的似乎应当是“乱”源吧?所谓“重典“不过就是“杀”,如果这个“重典”成了唯一,或者主要的对策,无助于改变社会转型期的混乱——这是已经被历史证明了的。

***

 

我最后说两句,因为我不懂,不再对此问题发言。南风粤韵10:17:39 11/15/01[75] ( 433)

因我那句对钟犯的气话带出这么多讨论,事前没想到,因为我对法律不大熟悉,只能看、学习,缺月是专业人员,我比较注意看她所说。

但我反对盐贩子开口就指责阿甘是法盲,我们那代人年轻时候确是法盲,时到今日才逐渐有所认识,阿甘他们绝不是法盲,不能什么都拿我们与阿甘他们比较。我看是对问题切入的角度不同而以,既然认定人家是法盲,就等于没有人家说话余地,也就无从讨论。

aaa昨天讥讽我的帖子和我回他的帖子一起被删,我没意见,应该尊重斑竹的删帖。

  • 我个人认为西里村11:50:28 11/15/01[70] ( 346)

    阿甘对法律、法制的理解的确失之偏颇,说法盲有些过火。不过阿甘也不必为此太过介意。对任何食物的理解都有一个过程,今天的盲,也许会是将来清醒的基石。不犯错误的人是不会成长的。

    民意和民愤(主观意志)掺进法律是一件危险的事,还记得文化大革命中广西很多地方将地富反坏及其子女处以极刑,活埋、挖心等等,不少人也认为那些人罪有应得。这在当时似乎也是“民意”.

    • 我说过对此不发言了,但村长例外南风粤韵14:09:38 11/15/01[56] ( 1K)

      我个人感情是很尊重你的,但对事物看法我不能以感情说话。

      你回我这个帖子第一段既然说法盲的提法过火,我看完后你的意思还是认为是法盲,失望。

      为更好建立和完善法制,阿甘对法律有自己的思考,有的看法我是赞同的。我们老家伙动则就搬文革的例子或以为人家推崇人治不要法治,这样很难服人的。

      你第二段说“民意和民愤(主观意志)掺进法律是一件危险的事”。在判罪时候依法定罪没错,就是法律修改后怎样判都有法律原则,这个我信缺月所说。但立法和修改法律的过程,无论国内外,都有反复征求民意的过程,这算民意和民愤(主观意志)掺进法律吗?我省人大每制定和修改一个法律,只要与妇女有关,必定请妇联介入,同样,与职工有关,必然要工会介入。婚姻法修改甚久,就是妇女对包二奶的看法与男士以及法律界有差异,要反复征求意见。我在法国巴黎时候,那里的人们告诉我电视上整天看到法国工会在嚷嚷,他们比政党还厉害。因为政府的政策、国家法律的修改实施必须听从他们的意见,他们代表劳动群众在发表民意。再说当今国民的民意,更多是体现对民主法制自由和人性道德的追求,对专制的反抗以及对中华腾飞的向往。在疯狂的文革民众有过一些错误民意,与当今法律逐渐健全条件下的民意有不同的。

      • 南风,咱们只是交流看法西里村20:40:30 11/15/01[34] ( 1K)

        你对我的帖子有些误解

        1、我对阿甘一直很欣赏,他的知识面很广。曾经附和过一个帖子“有小天心和阿甘这样的年轻人,对中国的前途就有信心了”;

        2、依然认为说阿甘法盲过火,也依然不完全同意他在这次讨论中的观点,但并不反对他发表意见。每个人都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包括你我在内;

        3、只是劝阿甘不必为一个“盲”字动肝火(你大概没有看到他和盐发火的帖子,阿甘楼上也道歉了)。阿甘自视很高,在这里听到赞扬的话也很多,有一点批评也不完全是坏事。其实我本人在很多领域也都是“盲”,能被别人指出感觉是好事而不是坏事。即使不“盲”,也可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免;

        4、我不反对制定法律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我反对的是用民意和民愤代替法律或作为执法依据。这个问题一时说不清楚,有时间你可以听听老常的见解。有人说过一句话:“一个社会如果不能有效的保护坏人,也就不能有效的保护好人。”这句话可能这里的很多人都不会同意;

        5、我以前也一直觉得文革的事让它过去就算了,但正是象阿甘这样的年轻人,让我重新认识到文革中的许多惨剧以及这些惨剧的深刻政治、文化、法律和体制背景还是值得借鉴和重新思考的。文革是我们的一道伤口,是我们的前车之鉴。你想想日本和德国对他们在二战所犯罪行的态度是否也可以说明些什么?

        6、我其实也是法盲,咱们多学习就是,这也是咱们讨论的目的。

        • 修正一个错误阿甘22:05:44 11/15/01[22] ( 139)

          我向来自认是个粗人,从来也没自视很高,我平时在单位根本不说话.我这人的性格是遇强不弱遇弱不强,属于欺硬怕软一类,所谓自视很高,嘿嘿,大大的错误.
          犯强汉者 虽远必诛

      • 南风,有部分两岔了hangs16:51:06 11/15/01[37] ( 1K)

        1、我想,法律的修改和法律的实施不是同一件事。
        就我记得,我们原来是有一个通奸罪的,后来没有了。从理论上讲,这就“应该是可以”解释为体现了民意。
        (所以说“应该是可以”,我的意思是如果真要把这一条逐个去征求每个国民的意见,我想恐怕事实是赞成有这个罪的多。这虽然是假设,但这里也还有一个文明发展的问题。)
        前一段在关于新婚姻法的修改时,就有许多征求意见和解释的消息。所以我说民意是会影响干预甚至决定立法的。但那是在立法前。一旦立了法,法院和律师就只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操作。对他们来说只是一个实施的问题,否则就是旺法违法。有意见,仍应该通过立法机关去修改。在修改前,按现行法律办。

        2、民意干扰法律实施的例子并不少。比如有些落后的地方买“媳妇”,公安人员救人常听到要采取抢的办法。这不是故事。为什么,因为在那些地方,人们认为人是我买的,就属于我。其实,这时候,法律代表了更大的民意。同时也代表了更先进的文化规范。--当然我说的这些法,并不包括有些所谓的乡规民约。

        3、至于阿甘说的例子,是个特例。我想说第一我也认为对他的处死是违法的。第二如果我是掌握权力的人,在阿甘说的那些条件下,也许也会用这样的方法。第三,即使如此,还是不能证明处死精神病人是合理的。其实这里说的民意,只是民意中的一方面,还有相反的,造个词吧,民怜。有过这样几个故事:一个家庭中,劣子顽而不驯,几次致其父母重伤,好象还有强奸其姐姐的事。邻里见了如没毛大虫,后来实在没办法,是父母趁他睡觉时强行勒死的。事发,有关部门干预,这是毫无疑问的杀人案,记得后来全村要求,是很特别的从轻判决的。第二件是去年,在南方某地,一个青年遇到了一个姑娘。青年是个穷农民,一直找不到媳妇。姑娘是个非狂燥型的精神病人。分文未化就成了亲。事发,青年有罪了。我就此问一个网上的法律工作者,我说一个是久旱遇甘霖,一个是生活有了着落。他说得很好。第一,他确实犯了罪。第二实际上尽管如此小两口也还可以。所以在处理时肯定会考虑从轻。他的意思我还记得,这个轻是指法定处分的最低甚至还可能更轻一点。过去好象叫夺情吧。
        有时候,法律确实也是无奈的。
        4、我不懂法律,所以希望听缺月的课。换个话题吧:我们大多数人在用微软的系统。这个该死也真下得去手,一套WIN 98就要1998元。所以我们许多人就买盗版:谁叫你卖那么贵?谁叫你黑心要钱?
        虽然我还是心安理得地用盗版,但从法律上讲,我们不能不承认是违法的吧,
        哈哈,欢迎板砖

        • 汉斯。。。南风粤韵17:40:02 11/15/01[30] ( 419)

          我先说“在判罪时候依法定罪没错,就是法律修改后怎样判都有法律原则,这个我信缺月所说。”就是先表达制定修改法律和实施法律是两码事。

          我进一步说的是制定修改法律要征求民意和对民意的看法。我那句“就是法律修改后怎样判都有法律原则”就是说立法后,就以法律为依据,这些我和你意见其实没有根本区别。

          我说过我不大懂法律,还是听缺月的。但反对对阿甘扣帽子。毕竟是一家之言,听听有什么不好。

          说过不对此发言了。两次破戒,不会再说了。

          • 何必画地为牢hangs18:42:55 11/15/01[23] ( 116)

            愿意说就说,包括说对的和说错的。
            不愿意说就不说,包括有理的和没理的。
            所以,我觉得先说“我不再说了。”不合适。

    • 广西真有这事吗?难以置信!枫林13:27:01 11/15/01 ( 无内容)
    • 什么叫偏颇?阿甘12:50:08 11/15/01[49] ( 919)

      这么跟你说吧,我家里法律书籍有满满两书柜,我上中学的时候吃饭时没书看就看法律书玩儿。你们在谈的是纸上写的法律条文,我是在谈的是法律存在的意义和本质,我能理解你们,你们为什么不能理解我?不理解可以,为什么扣帽子?

      我当然知道现行条文中数罪不可并罚或者法律有修改时按事发时的法律罚,但是我不认同这种条文,是不是法律有了条文我就不能发表自己意见了?我最不认同的法律条文就是精神病人可以免罪的条文,我老家八十年代出过一个案子,一段时间里连续多名长发女性被杀,后来抓到凶手是个精神病人,无法量刑,最后的解决办法是秘密处决,很多人知道这件事情,但没人认为这是错的。这种处理方法显然是违法的,但符合普通老百姓的利益,违违法又如何?难道为了维护所谓至高无上的法律就视百姓生命为草芥?再说了,我上面说得很清楚,一法律是尊严的,二法律也是灵活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应该考虑民意的,怎么到你这就变成了要人治不要法治了?俗话说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现在文革都过了二十五年了,怎么还有这么多人怕井绳啊?老是背着历史的包袱过日子,我说你累不累啊?

      犯强汉者 虽远必诛

      • 阿甘,“文革”是跳不过去的!樟树15:07:23 11/15/01[33] ( 942)

        法律是可以灵活的,那么还有什么是不可以灵活呢?

            看看“灵活”的结果:

            张志新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被处以极刑的;

            李九莲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被活剐的;

            遇罗克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被枪决的

            ……
             
            文革过来的人,谁不怕,况且文革的思想基础尚在:看看“强国论坛”里一些人的叫嚣吧!

            如果法律可以灵活,首先是权者可以“灵活”一下法律来为自己开脱,而这灵活的权力就掌握在他们手里,所以,严肃法律是必须的,即使在某一个具体案例中体现出法律的不完善性。

            普通百姓是没有“灵活”一下法律的权力的,所以,宁愿期待法律的逐步完善,也不愿为了民愤而灵活法律。

            我和你的愿望是一致的,即钟某该死。

            读008转来的帖子我是流着泪的,但,我还是觉得应依法判决。

  • 好笑,阿甘又不是和你扯文革,什么跳不跳的?!南风粤韵17:41:56 11/15/01 ( 无内容)
  • 强国我只去过一次就再也不去了,阿甘15:30:16 11/15/01[31] ( 1K)

    我的圈子里也没有在那呆的。别的我不敢说 ,但我敢说如果你把强国那里的调子当作中国普遍的民意可就太高抬那里了。那里唯一的强项是由于背景的关系可以请些特邀嘉宾,但那些所谓嘉宾也不过是来走走过场,抖不出什么好料的。与其在那浪费时间,不如去聊天。

    关于文革,你可以放心,文革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发生的特定历史事件,现在根本没有文革产生的那种土壤,怎会重演文革?别的不说,现在谁能有老毛那种三十年战争打出来的在军队和老百姓里的绝对威望?如果没有老毛那种威望撑着,文革能发动起来并持续下去?

    而且,文革真的是象某些人所说的一无是处,没一点好的地方吗?就拿知青来说,首先,我肯定知青吃了很多苦,国家在很多方面对知青不公,但是,知青运动真的如某些文章所言仅仅是国家为解决就业问题而对群众进行的欺骗吗?我看未必,起码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就是新疆建设兵团是现在新疆最大的稳定因素,而且据我所知当年苏联人不敢在蒙古--黑龙江一线大肆行动,百万知青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从这个角度上讲,知青运动不光是国家转移剩余劳动力,而且还有屯垦戍边的因素在内。屯垦是秦代以来历代中原政府控制边疆的有效手段,连我这不入流的历史爱好者都知道,老毛这种熟读经史子集的国学大家会不知道?

    不多说了,最后请考虑一个问题,为什么那些从解放前过来的老人(包括很多中小资本家)反而没有红旗下成长的一代牢骚大?不觉得奇怪吗?

    • 那么,你用你的青春去屯垦戍边吧!^-^15:59:16 11/15/01 ( 无内容)
      • 这可由不得你我,我只能肯定事到临头我不会牢骚满腹.阿甘17:25:08 11/15/01[24] ( 50)

        于其牢骚满腹,不如想想怎样能在现有条件下过得更好点.

        • 阿甘,对于老知青们来说hangs19:37:55 11/15/01[33] ( 582)

          1、在他们下乡的时候,很少有人发那牢骚。哪个时候,他们中的许多人的豪言壮语也够伟大的,举个借来的例:敢上九天揽月,敢下五洋捉鳖。
          2、现在在发一些所谓牢骚的,其实是在讲他们的感受和警世闲言。他们是希望后来人不要再走这样的历史小道。
          3、绝大多数的老知青还没有得到发这种“牢骚”的条件和权利。他们在忙于应付生活。----比如这两天在说的杭州的某个兄弟。他们的生活告诉他们怀疑,但是他们还是希望周国育的冤眼终会闭上、他的灵魂能够安息、他的爱女可以少受伤害。
          4、他们和他们的父辈也有鸿沟。通过生活,他们开始奇怪为什么上一辈习惯于趴着生活。他们只是希图站起来,仔细看看庙里的神象的面目而已。

  • 小阿甘--缺月13:55:21 11/15/01[47] ( 414)

    你当然有你发表意见的权利,别人也有不同意你意见的权利对不对?

    你说的那个精神病人的案例,我认为如果真有其事,那可是太可怕了。今天他们可以违法去杀害一个精神病患者,明天就完全有可能违法去做其他事,杀害其他的什么人。这个口子一开,天下岂不要大乱!

    所以现在的刑法连类推都取消了,就是为了防止这类问题的发生。

    你说把那个精神病患者处决的时候没有人说不对,但是你不会不懂得这样的道理:没有人说不对的事不一定就是对的。

     

    • 当然可以有不同意见阿甘15:07:24 11/15/01[36] ( 1K)

      但是有不同意见并不代表可以乱扣帽子。

      我说的那个例子当然是真的,我一个同学的父亲就亲身参加过潜伏,他们整整潜伏了半个多月才将凶犯捉拿归案。“今天他们可以违法去杀害一个精神病患者,明天就完全有可能违法去做其他事,杀害其他的什么人。”那我要反问一句,如果你面前存在两个威胁,一个是现实的,一个是未来可能存在的,那你是先解决现实已经存在的威胁还是为了未来“可能发生”的威胁而不去解决现实存在的威胁?当时就这个案子,闹得全市不得安宁,多少女生剪了长头发(我们班就好几个),晚上不敢走夜路,凶犯杀死的人命在五条以上,如果这种罪犯都可以依法不予追究,那还要法律干什么?到底是抽象的所谓法律尊严重要还是实实在在的人命重要?(前面质疑这点还有一个重要原因,象杭州恶少这种人,如果他父亲神通广大给他开出精神病证明来怎么办?那个穷人就白死了?如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怎么能给此类恶人以震慑?--我前面所谓危害公共安全罪意亦在此)

      我在前面一再提到,法律是严肃的,但法律不是僵化的。泛泛而谈,没有人说不对的事情不一定是对的,但就这件事情来说,处决就是对的,当然在这件事情上对的未必合法,但如果说不合法,那是因为法律在这方面有欠缺,不合法未必不对。


      题外话:大使馆事件后曾见过一次关于国防问题的辩论,甲方意见是现在中国国家安全受威胁,应该增加国防预算,已方意见是扩军有可能引起军国主义化,不能扩军。甲方问:“你能因噎废食为了防止未来可能出现的危险而不去解决目前已经发生的危险吗?”乙方语塞。

      • 处决精神病人是残酷的,违法的,我不相信。樟树15:16:17 11/15/01[23] ( 209)

           精神病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应是他的监护人或其他什么人或单位。处决精神病人是犯法。

            至于买通关节弄一张精神病证明,这本身又是犯法,当然还会追究法律责任。

        那个家伙是成年人,没单位没亲人,送精神病院没人出钱,放了还要杀人,而且已经欠下几条人命,处决杀人犯还叫残酷?那什么是不残酷?

 

再复阿甘(并附阿甘的贴)--对不起各位,搬上来占地方了。缺月21:10:58 11/15/01[74] ( 2K)

一、 精神病患者不是犯罪主体。所谓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其核心是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不是任自然人都具备的,而只有那些达到一定年龄、精神状态正常因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精神病患者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他的行为应该由其监护人来负责。法律要追究的是他的监护人的失职。那些被害人的生命和其他损失应当由其监护人来负责。

二、 精神病患者必须有法定监护人。如无亲人,则应由政府(街道、派出所、民政部门等)负责监护,必要时应送至精神病院隔离。这是有明文规定的。精神病院的隔离措施在某种意义上比监狱要严密得多。国家有这笔专门的费用,不存在没钱住院的问题。

三、 在你所说的案例中还有若干因素你没有讲清楚:如那个“凶犯”是哪种类型的精神病患者?如果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秘密“处决”的实质就是故意杀人。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其在神志清楚时的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你说是秘密“处决”,消息来源又是什么?这种说法一定靠得住吗?果真如此,这可是一起极其凶残的杀人案件。

四、 回到本案,如果那个恶少的父亲神通广大开出精神病证明,被害人家属可以要求重新鉴定。――他能遮住多大的一块天?

五、 再说一遍,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其特征是行为人危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八十年代初,在北京天-安-门广场曾发生女出租司机姚锦云因不满领导扣其奖金,驾车开入广场横冲直撞,致使数十人伤亡。这是十分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有特定的侵害对象,则是其他罪名而不可能是本罪。区分此罪与彼罪,是正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的前提。

六、 当然法律不是僵化的,法律是在不断地进行修改的,修改的过程就是使之符合社会进步的过程。但在修改并开始实施之前仍然必须适用旧法。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才是实实在在地维护了人的生命。如果允许无视法律的行为存在,那有多少生命又要涂炭?

七、 在下面的贴子里你提到“屯垦戍边”,我突然想起了十二年前装甲车开过长安街的情景。我们的血肉真的可以筑成新的长城?感到荣幸。

八、 是不是与你有不同意见者在你看来都是“犯强汉者”,属于必诛之列?否则何必咄咄逼人地总在贴子后面喊上一句口号?不解。^_^

九、 我想,与阿甘有如此之大的分歧也许是因为年龄。二十岁以前的我,曾有过一段非常自负的时期。也许哪天我会给大家讲讲那些故事。现在我只想说最后一句,再过二十几年,等阿甘到了我今天这个年龄的时候,我想我应该已经不在人世,但我希望华知还在,华知的一些年青朋友还在。那时候希望朋友们能回忆起今天的这场争论。

谢谢阿甘给了我许多启迪!

  • 谢谢缺月的普法文章。更喜欢你的耐心及从容。胡发云23:24:03 11/15/01 ( 无内容)
  • ok,您年龄比我大,您一切都是正确的,我服输了,谢谢教导,白白.阿甘22:20:32 11/15/01 ( 无内容)
  • 你和阿甘的分歧不是在于年龄,是在于看问题的思路不同。明人22:03:43 11/15/01[40] ( 159)

    阿甘兄用他那种和别人不同的古怪思路,或者说三十年前的陈旧思路,以为“惟我独革,惟我独正”。

    也可以说是泛政治化的观点——无论什么都用政治解释(在最近是法律)。

     

  • 缺月好hangs21:49:13 11/15/01[41] ( 282)

    我还不敢说你的这篇帖子一点漏洞都没有。
    可是,我感觉比“那山。。”要好得多,尽管那也是我喜欢的一篇文章,尽管在网友一片叫好声中我却一字未说。那里是一种淡泊的情感,这里却是一种冷静的理性。
    可是,你说到二十年后你可能已经不在了。你真的是这么大了,还是过于悲观了?
    谢谢你的讲课。

  • 给缺月、樟树、明人 等朋友……五哥23:05:31 11/15/01[54] ( 2K)

    对牛弹琴,本意是讽刺弹琴者演奏的对象好像牛那样不懂得“琴声”之韵律美妙,但近年也有人反其道而用之,用这一成语批评“弹琴者”,即:如果你要演奏的对象,其认识水平像牛那样根本无法“听得懂”,或者“牛”的内心其实早已懂得你说的道理,甚至知道自己确实错了,但就是牛脾气冲破大天,坚持着不肯公开说一声“我错了”……弹琴者,何必还要苦口婆心给他演奏(说服)呢。常在网上转悠的人们都知道,这年头,你想“说服”你的虚拟辩论对手并且让他公开“认输”,比让私人作坊造一艘阿波罗飞船登月还难!

    文革结束,对江青等“四人帮”,国人皆曰“可杀”,可是,法律并不允许文革受害者或其家属私下处死“四人帮”。无论怎样走形式,中国还是组成了特别法庭,还是走完法律程序,最终认定:不杀。当年审判江青并做出“不杀”的判决,当然有政治考量在其间,但法律不能以“民愤”大小来衡量此人是否该杀,应该是不错的。因为“民愤”是个无法计量的“单位”。三个人说“此人该杀”,“民愤”算大还是小?三十人呢?三百人呢……三万人呢?就是上面提到的“国人皆曰可杀”一句,也不够严密,江青的女儿大约不会赞成在父亲刚刚去世之后,就把自己的亲娘再杀掉。南风随口说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也倒罢了,虽然她的发言不够准确、不够现代、不够法治,但南风的错误,属一般性错误,大家可以不予“追究”的。

    可怕的是阿甘的错误。
    可怕的是阿甘还要举出老家的例子。

    精神病患者杀人,当然不能被社会允许,当然必须予以坚决和迅速地制止,但众所周知,精神病患者杀人,与司机酒醉后驾车撞死人不同,与本站正在讨论的杭州衙内驾车故意撞人不同。法律必须严惩心智清醒的所有犯罪人,但法律不能去惩罚一个心智不明不白、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的“傻子”呀!中国的古人都懂得“不知者,不为罪”,何况我们。

    惟其如此,文革前和文革后的中国法律都明文规定:法律不追究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只追究他们监护人的责任(精神病患者在疾病未发作期间,须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那精神病患者的家里已经没有任何人可以充当“监护人”,那么当地基层政府应当担负起监护责任。如果精神病患者的家人和当地政府在案发前均未发现杀人者的精神已经崩溃,那么所有的人都可以对杀人“不负责”。从某种角度理解,最后的这种不幸假设,就如同唐山大地震一样,没有任何人需要对那24万惨死者“承担法律责任”。

    若干年前,在某人的老家,精神病患者连杀数人!多名长发女性的不幸遇难,令人唏嘘。随后,蹲守了半个月的公安干警终于抓到了“凶手”,又随后,公安们秘密杀掉了一个杀过人的精神病患者。因为中国人从来相信:一命抵一命,何况那精神病人的一命,应该抵“五条人命”!

    可问题来了:神勇威武、所向披靡的公安干警,为什么要“秘密处决”一个精神病患者?窃以为,即使在八十年代,即使是那些基层的公安干警,他们也知道,自己的秘密诛杀行为虽然“屈服于民愤”了,但却违背了法律。呜呼,十多年前秘密诛杀精神病患者的公安干警,总算知道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遮遮丑!

    今天,在精神病患者“无知杀人”和公安“秘密诛杀精神病人”事件过去多少年之后,阿甘又在这里公开站出来大声呼喊:我赞成杀死那位杀过人的精神病患者!

    八十年代与新世纪曙光的区别,我们看到了。
    秘密处决与公开呼吁的区别,我们也看到了。

    我真的怀疑阿甘兄弟心智和水平了。

    可怕的事情,正在这里。

    如果阿甘兄弟仍然不懂这道理,缺月、樟树,还有我,又何必对牛弹琴?

     

    • 老五指点甚是!不过对于江青这个“反革命”,我有不同看法——明人23:43:32 11/15/01[36] ( 515)

      首先我要特别说明,她那个“反革命罪”是国家定的,现在没这个罪了,如果现在定罪是不是该叫“颠覆国家安全”还是别的我就不大知道了。

      说到她没杀,有点“不足以平民愤”,可是当年我就觉得杀她太便宜。那么一枪一刀算什么?她个戏子不定还神气一回充硬的。

      我倒是喜欢看她后来那死法——用袜子上呆,这适合她的身份。

      我也喜欢看有人回忆她在狱中说的话,挺真实反映这个不可一世的女皇的丑恶、虚伪、渺小。

      多少被她迫害、折磨得死去活来的人,坚强地活下来,看到了这一天。

      所以拉登要是抓到,是不是也会同样办理?当然这个不归我们操心了。

       

 

关于秘密处死——危害有多大?明人07:47:45 11/16/01[58] ( 1K)

关于秘密处死——危害有多大?

在阿甘的贴里提到他知道的一个例子,某甲有精神病,并犯下许多案子,由于根据法律免责,无法公开宣判,于是当地决定秘密处死并执行了。

这里涉及到一个很基本的伦理问题(法律的暂且放一边)——谁给决定这么干的人或者组织这个权力?

我们知道中世纪黑暗的一个侧面就是决定杀人的权力严重泛滥。就连稍后非常有名的加尔文(他作为正面意义、良善君子的形象绝对不比XX员差)也加入到这一行列中来。

加尔文杀人,当然也是因为被杀人“妨碍社会信仰”,并不是有私仇。

法律既然规定了,精神病人对于其行为不负责任,是有公共权威的约定。当地出了特殊情况,可以把该人关起来,不一定要杀。一个铁牢,一份饭。因为其人的健康神志虽已经失去,而生命权却不在别人手里随意拿捏。

再说法律更没规定可以秘密杀犯——起码要经过审判(和申诉)。

没有经过审判而敢剥夺人的生命权,这是极其严重的事情!其反社会的性质是极其严重的——它违背了公务员(或者官吏)必需向选举人(或者法律)负责的惯例。

既然有一起,就无法保证其第二起、第N起不发生,今天敢把精神病人杀死,对别的人他照样可以这样办。今天对于妨碍社会秩序的人这样办,明天对于妨碍他个人(或者小团体)利益的人也可以这样办。

还有,今天他只敢秘密地办,明天他就会公开地办。

这个危害是对于社会、全体人民、国家的。“以XX的名义”。

 

 

五哥好。。。南风粤韵00:19:04 11/17/01[64] ( 1K)

你有空回到论坛来,真高兴。与你不大熟悉,只在聊天室见过一次,有过愉快的交谈并得到你的鼓励。我是很信服虫二的,而他告诉我他特服你,等量代换吧我一直很尊重你。和你说说我一些看法。

1、你说,“南风随口说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属一般性错误,大家可以不予‘追究’的”。我当时确是出于对那恶少霸行愤恨,随口说了句这么不够准确、不够现代、不够法治,不够水平的话,当时也有过一闪念觉得用了老话别扭,但倒没有从法律高度充分认识对与否,所以缺月一指出我立马回贴说“谢谢,又补了一回法律知识”。而且我再三说“听缺月的”。佩服你使用文字的严谨,因为你用追究两字加了引号,否则我是很反感的。我不知道在这个虚拟的网络里怎么去追究我的错误。因为这里比我更大的错误甚至辱国辱宗的话都常常大行其道,谁去追究又怎么追究啊?我知道你对我是善意的,缺月指出我的错误也不是针对我什么的,但我最瞧不起有的人趁机发难讥讽,并不是想通过讨论增长知识。

2、你对阿甘说,“关于‘杀人的神经病患者该杀’的争论,除了南风姐姐,这里多数网友都不赞成你的观点”。因为发言的就那么几个人,当然有一人化几个名的。有的人看到棍子帽子都来了谁还敢说啊。我最不明白是,我在哪里说了同意杀神经病患者?因为我不大懂法律,我曾一再说对此不发言了,我只是对西里和汉斯的回帖说了一些看法,对扣帽子的提意见,从没有说过同意“杀人的神经病患者该杀”(尽管我一次差点在街上被一名精神病患者打翻在地)。我是同意阿甘关于法律有漏洞是要修改这个观点。因为我单位多年来就是没完没了的参与修改法律的工作。我国很多法律是要修改的,加入WTO后,经济法律的修改就更繁重了。

3 我不同意你第一个帖子用对牛弹琴一词,但欣赏你今天和阿甘心平气静的讨论。特别赞成你说的“在辩论进入白热化的时候,‘主辩手’最好不要使用新的化名,以免旁观的观众或者跟贴的‘从犯’找不到北”这句话!

 

  • 南风是没有说过同意西里村01:35:58 11/17/01[38] ( 74)南风是没有说过同意秘密杀一个杀人精神病患者,感觉南风也不会同意这种观点的。
  • 南风:抱歉……五哥01:17:39 11/17/01[48] ( 725)

    南风:你好!很抱歉,你说的有道理,我没有看清楚,你并不赞成阿甘的那个错误观点。我搞错了,言语上也有所冒犯。需要公开承认错误,向你道歉!

    你说你对那个杭州恶少很痛恨,因此没有多考虑,随口说了“对那个恶少,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我以为,这确实不是什么大不了的错误。现实生活中,或许我也会这样随嘴说说。你后来给缺月的帖子,更加说明你的坦诚。

    虫二对我的赞扬,万不敢当!我相信“山外有山,天外有天,人外有人”;相信“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我说的来此“听课”,是真心话!公开上贴,我这样讲;私下与北京网友聊天,我也是这个看法。七八九十的四个月里,我没有发言,但仍然从这里下载了许多“绝妙文章”。我感谢华知,感谢辛苦的值班员们!这里的许多朋友,我都非常、非常佩服(因为名单太长,恕不一一开列),包括虫二先生。

    好了,不多说了。晚安!

    • 握手五哥!抱歉言重了。关于神经病人再多说几句。南风粤韵11:50:11 11/17/01[46] ( 2K)

      我亲眼目睹了不少疯子作恶的事情。

      前几年一天,我骑自行车上班的路上,突然从一栋楼房跑下一名疯子,手持一根扁担冲到我身边就朝自行车队伍擂,他身后是紧追他的家人。在我吓得赶紧蹬车逃过那一刹间,我身后响起一片惨叫声,好几个人被打翻下地,好在他家人已经紧紧抱住他没让他继续用扁担扫人群了。

      不久,我又亲眼看疯子用刀砍人。那时侯我单位办公楼靠珠江边一个渡口,一天早上我刚上班开窗户,突然看到过江渡船里一片骚动,只见船上一名大汉手突然操刀往人堆里砍,已经伤了好些人,毫无防备的人们往后挤,无路可去一些人就往江里跳,后来大汉被制服拖上岸才知道是疯子。伤员们也一个个往我单位旁边的医院送。当天羊城晚报报道了这个事情,倒霉的是船上的过客彼此不认识的,当时乱糟糟中也不知道有多少人跳水,据说有不懂水也跟着跳的被淹死了,次日才在下游发现。

      前年,广州报登了某条小巷临晨,一名疯子突然扑向一位去晨运的阿婆面前,用手挖掉她的双眼。这个阿婆儿子已经去世,媳妇改嫁,留下未成年的孙女相依为命,这个家庭马上陷入困境。这个悲惨事件当时让我心酸了好些天。而那条巷子就在我娘家后院,吓得我们姐妹都禁止老妈出门晨运了。

      去年,我在报纸上看到某市一名神经病患者操刀砍伤砍死数人并继续见人就砍的,公安为制止事态继续发展,也就当场动了家伙去制服他。我记得不是很清楚了,好象是开枪了。可惜我记不住了。但为正当防卫向神经病人动武的报道不止一次见过。如果警察在有警棍电子棍或射麻痹枪会更好,但危急时候工具不一定齐全的,为保护无辜的生命就会发生直接杀害神经病人情况。那种情况法律依据也许是正当防卫。

      我没有说对疯子开杀是因为目前法律上有这个规定。但我支持阿甘说的法律要为民服务,守法还要变法(修改不合理的法律意思)等等观点。神经病患者犯罪问题很值得研究。那些家人无力照管(比如单亲家庭,家长是神经病,孩子幼小)的。间歇性发病的问题更多,不可能一辈子在医院的,谁知道他什么时候突发病贻害大众。在保护没有意识的人同时,却无法保护受到被这些无意识的人残害的无辜者生命。所以我也觉得现行法律总有合法不合理的问题。现在提出杀会遭骂,但无辜被疯子杀的又怎么办呢?也都是生命而且是有意识的生命!所以我看指责阿甘法盲并无限上纲给他戴帽子同时,没看到什么提出和同情保护那些无辜被害生命的帖子,也是悲哀。我们辩论不是为抓住其中一个可以攻破的问题去争个输赢要对方认错,而忽视对事情涉及到的社会问题作深入探讨。那怎么能通过提出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良方呢?

      • 补充一点南风粤韵12:57:00 11/17/01[31] ( 132)

        就那问题的讨论的帖子,缺月就法说法是值得一读的。另外汉斯回我帖子不错,就执法修改法进行讨论,并举了若干合法不合理的例子,都很有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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