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山下乡一定应当被完全否定 作者:宝嘉


上山下乡一定应当被完全否定

   ——2008上海知青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提

(因时间限制在发言时有删节)

我以下的发言仅限于讨论文革中1700万知青的上山下乡,不涉及其他批次知青的上山下乡。鉴于许多文革档案并未全部公开,关于上山下乡运动的决策过程也不得而知(有人认为毛泽东指示是伪造的),因此,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文革上山下乡运动能够做的仅仅是宏观方面的研究,微观方面的研究结论还属于猎奇之说,许多不足为信。


  一、我的基本观点是从宏观方面考察,上山下乡是文革的组成部分。当我们彻底否定文革的时候,上山下乡一定应当被完全否定,不留一点余地。
  这个观点有四个方面的含义。其一,从时间逻辑看,文革始于一九六六年五月,止于一九七六年十月。1700万知青的上山下乡正是发生在这一时间段内。其二,从组织形式看,上山下乡与文革一样,都是动用体制的力量,通过行政命令来规范每个适合个体的行为和生存方式取向。尽管在表现形式上文革是以“允许做某事”的授权性规范的方式,放任所有的人在发动者的意志范围内为实现发动者的目标而作为;而上山下乡是以“必须做某事”的强制性规范方式,使人们在发动者的意志范围内不得不作为。但二者的组织和动员方式一致。其三,文革和上山下乡的社会经济背景和思想理论支柱相同,都是计划经济和阶级斗争。其四,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已经对文革作出了全面否定的结论。不言而喻,作为文革组成部分的上山下乡运动当然也在否定的范围之内,尽管《决议》中并没有单独就上山下乡进行说明。
  


  二、前述观点的导出
  上山下乡作为一段历史,应该用科学的历史的研究方法对其进行分析。而历史作为一个学科,其研究方法有多种分类。从国家行政管理学的角度看,动用国家的力量、体制的力量使正处在应该受教育的年龄段的青少年离开学校、家庭,剥夺他们对自己人生道路的选择权自由,是完全非法的,这一决策违反了一九五四年新中国建国之初即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
  “五四宪法”在“总纲”、“国家机构”之后,专门设立“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用了14个条文明确地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其中包括:平等权(第85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86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87条),宗教信仰自由(第88条),人身自由(第89条),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和迁徙的自由(第90条),劳动权(第91条),休息权(第92条),物质帮助权(第93条),受教育权(第94条)、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95条)、妇女与男子的平等权(第96条)、取得赔偿权(第97条)、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第98条)等等。显而易见,上山下乡作为一种通过行政手段发动的运动,至少违反了公民基本权利中的迁徙自由、劳动自由和受教育的权利。
  有人说,这一观点不适用于所有的知青,因为有人是自愿去的。而我认为,尽管有人自愿,也不能说这一行政措施就是正确的。
  以下试分析“自愿”上山下乡的几种情形。第一,当一部分真心向往革命的青年学生发现文革已经不是自己革命理想的终极目标时,认为只有按照毛的教导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才是个人追求革命的出路;第二,1967年年末,至少在北京的各中学,军训团开始对文革中表现活跃的造反派学生进行整肃,北京28中等校已经对在校的学生领袖实施了关押,这使得一些中学生中的领袖人物以上山下乡来规避这种挨整的处境;第三,有的人因父母挨整,作为人类基本生存环境的“家庭”已不复存在,没有了生活来源,衣食无着,上山下乡成了他们维持生存的唯一出路;第四,在大规模的体制性动员面前,与其最后被强迫下乡,不如采取一种更为主动的姿态。
  所以,在所谓“自愿”的背后,掩盖着更多的是青年学生以及他们的父母、家庭的无奈。如果说郭路生的《这是四点零八分的北京》表达了生离死别的撕心裂肺的悲情,那么我曾经乘坐过的一列开往山西的运送知青的火车,则使我深切地感受到大多数人不得不离开家乡离开亲人走上一条前途莫测的道路时的绝望。当列车开动时,昏暗的灯光,晃动的车厢,全车的孩子们用一种颓废的音调齐声唱起了《人说山西好风光》。那真是我终生难以忘怀的一幕。
  退一步讲,即使“自愿”,我也对这场运动持否定态度。在法律上有一个罪名叫“强奸罪”。强奸罪在法律上的含义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其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成年妇女和未满十四周岁的少女。请注意“未满十四周岁的少女”这个概念,在法律上,即使未满十四周岁的少女自愿与人发生性行为,强奸罪仍然成立。这是因为作为未成年人,未满十四岁的少女不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民事主体,她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样,作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青年学生,也不应该由他们自己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举这个例子是要说明,未成年人尚未成熟,当他们“自愿”的时候,他们并不能判断这种“自愿”对于自己的利害关系,这种“自愿”是被诱惑和被教唆的。
  所以从根本上来说,几十年来在知青群体中争论不休的“有悔”与“无悔”其实是一个伪问题,不是我们可以选择的问题,我们绝大多数人所面临的唯一出路就是上山下乡。在强大的专政机器面前,悔与无悔哪里还由得了我们呢?!
  
  三、作为历史研究的另一个角度,也就是个人感受的角度,知青史则是个人的感受史,是个人的经历史,是信史,可以而且完全应该有各种不同的表达和叙述。这些不同的感受和表达,因个体的情形(包括个体的成长经历、家庭经济环境、亲人关怀程度、受教育程度、对艰苦和挫折的耐受力等等)不同、地域的不同而呈现出千变万化的差别。
  从众多知青当事人的自述和知青作家的文学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到,当许多人不能决定自己的前途和命运时,他们选择了以一种挑战的姿态去面对苦难,自身也从苦难中得到磨练,艰难玉成。这种挑战姿态的面对,一方面是出于当生存陷入危机时的本能抗争,同时也与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文化中英雄主义的元素,特别是建国以来革命传统和革命英雄主义的教化不无关系。
  但是,如果以个人感受来给如此一场宏大的运动下政治结论和历史结论,则是颠倒了是非,混淆了事物本身的因果关系。事实上,当少数人以个人感受把这场灾难评价为丰碑,评价为组织者的高瞻远瞩的时候,更多的亲历者却得出了与此截然不同的结论,仅仅是没有话语权,使得他们无法在正式场合畅所欲言表达他们对于当时执政者的愤怒。
  为什么我说是颠倒因果关系呢?试举二例说明。
  第一,说“因为当前中国最高决策机关中有具备知青经历者,所以上山下乡运动是培养革命接班人的战略部署”。这完全是睁着眼睛说瞎话。目前走上党和国家各级领导岗位的人有些是知青背景,这是因为知青本身已经成了一个年龄段的象征和符号。我不否认这些领导干部可能是具备杰出领导才能的政治家,但是当年他们在农村未必全都是表现最好的,他们之所以进入领导岗位也完全不是因为知青的经历。
  第二,说“知青给农村的改变带来了契机,缩小了三大差别”。从社会效果看,知青上山下乡给农村的改变带来了契机,这是毫无疑问的。比如用刷牙、洗衣服、喝开水、女孩子洗下身等卫生习惯影响了农村人的生活,特别是知识青年的到来充实了农村教育资源的不足。农村的文明化、知识化进程的确被推进了。
  假设没有上山下乡,这一进程是否会发生呢?同样是毫无疑问的。在改革开放的今天,这一进程的出现是必然的。即使在当年,如果国家的决策者们能够把用于阶级斗争的精力和财力用于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上,这一进程同样会发生。而当年这一进程的发生和发展,是以我们1700万知青的青春以至于失学、失业为代价的,这个代价未免太过残酷。
  出身中原农村的作家闫连科曾经是知青下乡的见证人。他从当年一个农村孩子的角度看知青,目睹了知青从城里来又回到城里去之后,有过如下的议论:他 “开始对这个世界有了一种更为复杂的困惑;对于那些知青也不再存有仰视和羡慕,而且还生出了一丝怨恨,深藏在了自己的内心。不太明白,我们乡村本来就田少粮少,毛主席为何还要派这些城里的孩子到这儿祸害乡村的人们。也就盼着他们赶快离开,回到他们的家里,让城市乡村,彼此平静,相安无事。”闫连科的家乡不是大批知青的聚集地,但他的这番话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村原住民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的情感体验。
  所幸,我们已经走出了那个噩梦般的时代。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这是我们这一代人在经历了种种不幸之后的幸事,也是中国的幸事。
  今天如果有机会,我可能会再次选择下乡。但是,必须是我自己的选择,而不是由于任何人的强迫。
            
                    

                                                                           200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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