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资产阶级法权 作者:延安老插


 

名词解释:资产阶级法权

 

这个解释是为没有经历过文革的人写的。 

资产阶级法权是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马克思用于描写他自己脑子里想出来但未曾经历过的社会主义经济特征的一个概念。他认为,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由于实行等量交换的按劳分配原则,因此还存在着类似资本主义社会那种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属于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定权利。参见《哥达纲领批判》

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则把生产资料变为公有财产。只有在这个范围内,也只能在这个范围内,‘资产阶级法权’才不存在了。但还没有也不应当人为地取消资产阶级法权。参见《国家与革命》

毛 泽 东认为:资产阶级法权有一部分在社会主义时代是有用的,必须保护,使之为社会主义服务。把它打得体无完肤,会有一天我们要陷于被动,要承认错误,向有用的资产阶级法权道歉。因此要有分析,分清哪些有用,哪些要破除。参见《在武昌会议上的讲话》1958.11.23

毛 泽 东在1958年以后多次提到资产阶级法权,其中谈得最多的是对中国的等级工资制度的不满;尤其是张春桥为供给制鸣冤叫屈的《破除资产阶级法权》一文引起了毛 泽 东极大的共鸣。毛多次表达对战争年代实行的供给制的留念,认为那时的革命意志坚定,没有进城后这么多问题。从大跃进中鼓励公共食堂免费进餐,供给制等,文革中全面对资产阶级专政,割资本主义尾巴等实践看,与毛处理的绝大多数问题一样,毛虽然在口头上大谈限制资产阶级法权,但实际上在他的心目中,八级工资制等属于最无用的资产阶级法权,不是限制的问题,应该尽快破除。

毛 泽 东实践的后果不在这里讨论。

注1,1977年,中共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对“资产阶级法权”的误译作了更正,应为“资产阶级权利”详见下文。

‘资产阶级法权’应改译为‘资产阶级权利’

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  (1977.12.12)

    伟大领袖和导师毛主席关于理论问题的指示发表以后,“四人帮”乘机别有用心地在“资产阶级法权”问题上大作文章,肆意歪曲马列观点,篡改毛主席指示,制造种种谬论,造成理论上思想上的极大混乱。在深入揭批“四人帮”这些谬论的过程中,“资产阶级法权”这个译名也引起了广泛的注意。不少同志对这个译名提出了意见。为此我们进行了多次讨论,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还邀请了部分理论工作者和翻译工作者座谈。经过讨论,认为“资产阶级法权”这个译法不确切,应作修改。
  首先,“法权”一词不能确切地表达外文原词的词义。“资产阶级法权”一词,在马恩著作(德文)中是das bürgerliche Recht,在列宁著作(俄文)中是бypжyaэнoe пpaвo。 Recht和пpaвo是个多义词,主要包含“法”、“权利”的意思,用在不同场合,分别指“法”或“权利”。英译本和日译本都根据原著行文的含义,分别译为law(法、法律)或right(权利),法或权利。经恩格斯亲自校订过的英译本《资本论》第一卷,就将Recht一词分别译为“法”或“权利”。中文同英、日文一样,没有同Recht、пpaвo相应的多义词。而“法权”这个词意思含混,不能起到多义词的作用。因此,在翻译马列著作时,应当根据原著行文的含义,分别确定译为“法”或“权利”。
  其次,所说的“资产阶级法权”一语,出自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在论述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时指出:“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末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原译文)。这里的“权利”和“法权”,在德文中均为Recht,都是在“权利”意义上使用的。因为马克思在这里是从权利关系上,而不是从法律关系上论述社会主义的分配。把这句话中的同一个词Recht分别译为“权利”和“法权”,造成了概念的混乱,甚至导致理论上的错误理解。有些读者对“法权”一词作望文生义的解释,说它是“法定权利”、“合法的权利”、“合制度规定的权利”。这样就在“权利”的含义上随意加进了法的内容,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有些读者则把“法权”理解为“法”,说“资产阶级法权是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在法律上的表现,是资本主义经济基础的反映并为它服务的”。这样解释,似乎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还体现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这在理论上完全是错误的。
  我们还查阅了《哥达纲领批判》和《国家与革命》的各种英、日文译本。德文das bürgerliche Recht,俄文бypжyaэнoeпpaвo,在英译本中均译为bourgeois right(资产阶级权利),日译本中均译为ブルヅヨァ的权利(资产阶级权利)。
  根据以上考虑,我们决定将《哥达纲领批判》和《国家与革命》两书中提到的das bürgerliche Recht、бypжyaэнoe пpaвo改译为“资产阶级权利”。*


注2,供给制的历史片段。

1938年8月,陕甘宁特区财政厅规定的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的津贴标准分了五等:4元、2.5元、2元、1.5元、1元。1939年1月,八路军参谋部规定的后方机关部队的供给标准,伙食费(菜金)分每人每日4分、5分、7分、1角四种;粮食分为每人每日1斤半、  1斤4两两种;津贴费分为每月5元(旅以上)、4元(营因级)、3元(连级)、2元(排级)、1元(战士)五等。

王实味在《野百合花中》所抨击的延安等级制度为:“衣分三色,食分五等”,而这恰恰是毛 泽 东所青睐的、试图通过后来“大跃进”封建复辟而惨败的“供给制”,在这种制度下,无论经济条件又多么艰苦,毛 泽 东每天吃一只鸡都被理解为“革命的需要”(陈云语)。

1949年以后,政务院在1950年6月颁发的《关于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小、中灶伙食待遇标准的规定》中,依据工作人员的职务和年限,规定了享受小、中灶待遇的条件。
享受小灶待遇者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员及中央人民政府各院、委、署及政务院所属各委、部、会、院、署、行正副首长、委员以上和委级以上的正副秘书长及其他与以上各职同级人员。
1950年9月颁发了《全国各级人民政府一九五O年度暂行供给标准》,自9月1日起执行。
对莱金及燃料、食粮、服装费、津贴费、过节费、保健费、等项目供给标准作了规定。一下摘录部分内容:
    菜金及燃料每人每日供给标准:
    大灶:油3钱、盐5钱、肉4钱、蔬菜1斤,原煤1斤4两或木柴2斤(以16两为1斤计算.下同)。
    中灶:菜金按大灶2.5倍计算,原煤1斤4两或木柴3斤。
    小灶:菜金按大灶3.7倍计算,原煤2.5斤或木柴4斤。
食粮每人日供给标准:
    食粮定量:每人每日米1.5斤(小米、大米、高梁米同)。
    细粮调剂:在吃小米、高粱米或杂粮地区,可以调剂食用细粮。
细粮调剂比例:大灶10—20%;中灶50%;小灶80%—100%。
    津贴费:
    普通津贴(零用费)每人每月规定:……纸烟,专员级以上干部15包、县长级干部10包、区长级以下干部5包;勤杂人员叶烟8两(纸烟以20支为一包)。
特别津贴:部长级、省主席、直辖市市长级以上人员持别津贴费米100斤。

试看,以菜金为例,小灶每日菜金是大灶的3.7倍,即:小灶,每人每天供给油11.7钱—每月油351钱即油22两。每人每天供应肉14.8钱—每月444钱即肉27两。每人每天供应蔬菜3.7斤—每月蔬菜111斤。

这就是毛 泽 东理想中的所谓的共产主义,实则是等级森严的封建分配体系。苦了大灶的同志们,每天3钱油4钱肉(小秤)是吃定了,要想办法发挥点个人积极性多弄点,将必然要被指责为多吃多占的资产阶级思想。

注3,官僚特权问题也在毛 泽 东破除资产阶级法权的言论之中。但是除了毛 泽 东走后门的例子外(见延安老插名词解释“继续革命”),我们还可以从稿费问题看出一点端倪。文革期间的中国废除了稿费制度,准确地说,废除稿费始于文革前夕的1965年9月,从该月起,全国所有出版社、报刊和广播电台停发所有作者稿费。为此,中宣部制定了《关于鼓励专业作者和业余通讯员投稿的办法》,文化部、出版署、广播事业局、中国唱片公司等根据这个《办法》制定了各自的《详细规定》,简单说,也就是发稿不给钱,但是可以送稿纸、笔记本,以及其他纪念品给作者。这个《办法》一直执行到文革结束后的1977年。但是,文革时期毛 泽 东是继续领取人民币稿费的,所有在文革时期出版的红宝书,其稿费都记在毛 泽 东名下。毛 泽 东还是个守财奴,当老婆江青去讨零花钱都舍不得给。至今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毛 泽 东的稿费为天文数字已不再是秘密了。(吴连登等曾不顾事实马屁过《毛 泽 东稿费真相》以反驳上述说法,但立刻遭到“越描越黑的稿费──评《毛 泽 东稿费真相》”等文章的严厉批驳)

注4,综观毛 泽 东关于限制和破除资产阶级法权的全部实践,我们可以看出其破除的结果是复辟到封建等级制度下的小农经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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