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芦笛文章后的补充文字 作者:wenjunq


 

  读芦笛文章后的补充文字


    拙文《资本主义再解读》贴上网之后,很高兴有许多质疑与批评。也有兼顾赞成与质疑并存的文章,读后受益良多,例如朋友转来芦笛先生文章一篇,提出中肯意见。说明一下,鄙人乃草根一介,并非专业人士,更谈不上是什么学者。所有文字皆业余兴趣所致而为之,挂一漏万肯定难免。读罢芦兄文字,遂有本文。


一、 定义问题

汉字里“宪”具有永久、根本的意思,《汉书.萧望之传》谓:“作宪垂法,为无穷之规。”也即,宪法应为国家根本大法,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违反、篡改的法律。此非“法治”所能代替,中国历朝历代皆行“法治”,王法之治,王权至上根本没有“无穷之规”存在的余地。而宪政则应为以宪法为原则的政治,权力也必须服从宪法。德国宪法学家施密特指出:“在宪政领域中,遵循的是法治国原则和基本人权原则,它表现在对于个人主观权利的保障以及国家权力的法制化,其主要的意义在于保障私人利益的自由权利。”窃以为这个界定是精准的。宪政本身包含了民主要素,宪法需要大家认可,其条款必须有保障所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他们的权利必须得以实现的内容。

这样宪政就超越了民主政治的范畴,或曰是人类至少探讨了两千五百年以上的民主政治的合理发展。英文的“民主”一词即源于希腊文“人民”加“统治”,或可称为“人民统治”、“多数人统治”。按照《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对民主的定义:“以多数人的意志为政权的基础,承认公民自由、平等的统治形式和国家形态。”美国学者达尔归纳其为五个方面:有效参与、投票平等、充分知情、议程控制、成人资格。宪政填补了它的两项缺失:宪法制约原则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如果我们用宪政修饰民主,宪政民主,是指在宪政条件下的民主模式;倘若颠倒一下,说民主宪政,就成了民主条件下的宪政,会沦落成伪宪政。

何以如此?具有民主要素的宪法,是一种约定,原则约定。在宪政条件下,行为必须服从约定,具有永久、根本的制约效力;民主也只是宪法制约之下的民主。颠倒过来之后,民主作为条件,宪法就不再具有约定效力,也就失去了原则。民主作为条件则有权为所欲为,多数人的意见会成为任何临时性判决。比如古希腊的民主制决定处死苏格拉底,他得不到事先约定的法律保护自己的生存权。所以,我的看法是,宪政本身就包含了民主要素,本不必要另外强调民主;说宪政民主,无非强调宪政条件下的民主,不是无法无天的民主。它即使还有其他民主权利的缺失,也可以依照约定予以完善。倘若说民主宪政,民主是没谱的、靠不住的,它主事必将导致最终宪政失灭。

这样的事例很多,法国大革命应算特别典型的案例。革命之初依据西耶斯理论穆尼埃起草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作为大革命《宪法》的序言,结果都被民主给破坏了。“第三等级”至上的多数人统治把《宪法》当橡皮泥任意捏造。雅各宾派树立了好话说尽坏事做绝的样板,它也搞了部《宪法》,他们的正式名称就叫做“宪法之友社”,“雅各宾派”只是绰号而已。法国《宪法》被民主折腾得很苦,改来改去本身就失去了宪法本应具有的尊严,除了血腥之外,最终只能结出拿破仑专制的硕果来。列宁主义是雅各宾专政的延续,在这面旗帜下所有革命政权无一不是灾难陈列馆,最冠冕堂皇的理想主义导致最惨烈的血腥,历史将永远铭记。

芦兄认为:“例如一战前的日本与德国都是宪政国家,都严格按宪法治国,然而两国的宪法并不认为政府权力来自于全民授权,公民也没有享受到英美公民能享受的一切自然权利(亦即基本人权)。”有逻辑错误。且不细论德、日两国当年的政治细节,但如果“宪法并不认为政府权力来自全民授权,公民也没有享受到英美公民能享受的一切自然权利(亦即基本人权)”,那还怎能算宪政国家呢?谁也不能看见一顶草帽就断言稻田里站着农夫,那很可能只是一个稻草扎制的假人。几十年来,我们已经颁布过四部宪法了,并不妨碍权力执掌者信誓旦旦要坚决抵制宪政,难道可以定义为坚决反对“三权分立”的宪政国家吗?

再说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窃以为这两个概念都是西方学者强加给我们的,似是而非。正因此,近两百年以来它们一直处于“剪不断理还乱”的境地,没人说得明白。拙文引用黄仁宇的论述,只是以他为代表,证明这种混乱存在,并非指他首先发难的。其实,早就有人觉察到这种混乱了。开始时皆以财产权和生产方式来判读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马克斯.韦伯首先提出了资本主义精神的概念,指的是个人主义即资本主义精神;德国人马克斯.舍勒进一步指出“资本主义首先不是财产分配的经济制度,而是整个生活和文化的制度”。随后各种解释蜂起,各有各的理由。凑个热闹吧,我总结归纳诸多议论之后,认为继续沿袭“主义”思路说事是无聊的、说不清道不明的。只有抓住它的核心价值观诠释,我们才可能作出合乎事物本质的判断。如果继续沿用前人已经习惯了的“主义”说事,那么资本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只是宪政,而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也只是人治。除此之外,其余都是枝节。

据此判断,定义也就顺理成章出来了。所以,北欧那些国家施行的仍旧是资本主义体制,跟社会主义毫无关联。缘由就是那里实行的是宪政体制,而非“无产阶级专政”,无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社会主义的原则都是这个专政。即使把恩格斯晚年主张的民主社会主义也拿出来,也套不上的。因为他无非不过是主张利用民主选举这个手段当选上台掌权,然后实施无产阶级专政,希特勒就是如此办的。后世的社会党国际则不同,他们完全遵循宪政框架,并没有逾越资本主义体制。


二、以美国为例说宪政

宪政,起源于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它从萌芽之日起就不以民主为目标,只是利益制衡使然。欧洲中世纪之所以会产生“文艺复兴运动”,不是什么民主的缘故,而是王室权力、贵族权力与教会权力相互制衡的结果。这点很重要,它不是教科书所灌输的所谓滋生于封建制度内的资产阶级起来闹“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而是构成“封建制度”权力内部各派势力相互抗衡而导致。美国独立也与“资产阶级革命”无关,只是那块地方的农场主与本土宗主权力之争。

如纽约哈德逊河口那座自由女神基座铭文所描述,美国社会人口主流来自英国以及欧洲大陆那些遭迫害的新教徒、冒险家以及指望发达的穷人。怀着“同是天涯沦落人”的悲情,远离旧大陆的新移民尤其憎恨国教,另搞一套的欲念十分强烈。英国本土实行“光荣革命”奠定了基本宪政制度之后,殖民地人亦具备了初始意识。约翰.洛克1690年发表的《再论政府》,否认君权神授原则,主张契约政府原则;要求人民被赋予生命、自由及拥有财产的权利,否则人民有权推翻政府。代表庄园主利益的殖民地大会遂起而抗争,使殖民地议会获得两项权力:投票决定税收与支出;否认总督行政的立法权。波士顿人甚至起来造反,监禁了下令征税的总督安德罗斯。

颇具逆反意义的是,造就美国独立的思想基础的竟然是反“资本主义”的“大觉醒”宗教运动。来自英格兰卫斯理公会的乔治.怀特菲尔德以及马萨诸塞北安卫普公理会教堂牧师乔纳森.爱德华兹,眼看殖民地城镇繁荣起来,认为恶魔正引诱全社会追逐功利。自1741年开始,他们的布道和著述广泛地传播,谴责“资产阶级”的功利心,促使信徒们信赖自己的内心以及宗教宽容原则,致使各种新教派别逐步增加,一场宗教复兴主义思潮得以广泛传播。它的反功利色彩无疑不利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交易方式”的发展,然而它的宗教宽容原则却促进了宪政的价值观。直至现在,美国新闻署发布的文书仍强调:“新教派及复兴主义精神至今继续在美国的宗教与文化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制约北美殖民地的离心倾向,英国政府于1763年颁布《政府公告》,把大批土地留给印第安人,借此限制13州的扩展企图;次年颁布《糖税法》,对朗姆酒进口加以禁止并对糖蜜征税,引发殖民地争论后人们发现“纳税但无代表权”这样的苛法条款,又引发抗拒母国的情绪蔓延。同年颁布的《货币法》则“阻止今后在王室殖民地内所发行的信贷纸币转成法定货币”,严重侵犯了殖民地利益。1765年再颁布《供宿法》,规定驻守北美的皇家军队由当地提供给养和住宿。在一系列法律导致殖民地极端不满的情况下,英国又颁布《印花税法》,对北美的报纸、制版印刷品、证件、租约以及其他法律文件征税,这就引发了北美人文工作者的抗议浪潮,在他们的积极鼓动下各种聚会频繁召开,抗议的核心观点是:这个税“很显然有破坏殖民地人民权利与自由的倾向。”他们迫使英国议会通过决议,撤销《印花税法》削减《糖税法》之税率。但英国同时通过《法规制定说明法》,坚持议会任何时候都有权制定约束殖民地的法律。这使殖民地同本土之间的歧见愈加深刻,各种冲突此起彼伏,最终因赛缪尔.亚当斯策划制造了“波士顿倾茶事件”引发了北美独立战争。这场战争与“资产阶级推翻封建统治”无关,那时英国早已实现了宪政治国,已经不存在“封建统治”。根本仅仅在于殖民地与宗主国之间的利益与权力争夺,新移民为了捍卫自己的利益与权利引发的冲突。但此举确确实实为人类社会开创了一条宪政民主之路,没有君权和国教的新型宪政之路。但美国制定宪法时并未以民主作为制宪原则。开国元勋中杰斐逊等就猛烈抨击这部宪法,并制造障碍使之得不到各州议会批准。理由就是它缺失了太多民主权利。

首先,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并非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只是各州派来讨价还价的利益代言人,罗得岛州决定不派代表,其余12个州的代表原本为77名,实际到会的只有55人,经常参加会议讨论并参与制定宪法的大约只有40人,有些人只参加了部分讨论。会议秘密进行,并且严格规定代表们不准泄露会议情况,以避免外界干扰。代表们为限权还是民主争吵不休,一些反对者提前溜号,最终剩下来42位代表仍有3位极力主张民主权利者如梅森拒绝签名,剩下39位代表签署了以后改变了整个世界的美国宪法。而参加审核并通过宪法各州议会,加起来不过千余人,说美国制定的宪法如何民主显然过奖了。

美国人制定宪法时根本不知道后来才被起名的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也不了解高深的民主理论,它甚至连《独立宣言》也未涉及。时至今日,美国大多数法官仍拒绝用《独立宣言》的精神去考虑判案。何故?《独立宣言》只是一个理想,它不能影响宪法的原则。美国学者抨击美国宪法制定并不民主的意见多如牛毛,大致可以归纳成“六宗罪”:A,既没有否定奴隶制也没有授权国会日后废止奴隶制;B,宪法将选举权资格认定授予各州,明文剥夺印第安人投票权之外,还心照不宣地剥夺了妇女、无产男子、非裔等少数族裔的选举权;C,选举总统的权利授予总统选举人,并使其不受大众舆论的影响,这使民主的多数原则有懈可击(美国历史上共有四位总统为少数战胜多数而当选,达尔教授的数据更认为有13位之多);D,参议员由州的立法机关选举而不是人民选举、每州两名参议员的规定不理会人口数量,明显有悖民主原则;E,未限制法官的权力;F,国会权力受到限制如收入课税权。

这部宪法是以不平等和妥协为基础制定的,跟《独立宣言》并不一致。例如国会代表按人口数确定便遭小州反对,导致制宪会议几乎散伙,康涅狄格州代表罗杰·舍曼提出一项折衷方案,即每州在参议院享有一票,而人口将用于决定众议员的人数,许多人称赞该方案拯救了美国宪法。主张民主权利的一些代表为使宪政得以确认而让步,许多评论家认定:倘若彼时讨论废除奴隶制将使立宪会议散伙,非但宪法流产而且美国也就不存在了。只因宪法第五条规定了修正案准则,于是宪政保证了民主程序的持续进展。这说明,不是民主导致宪政,而是宪政导致民主。

及至宪法进入各州批准程序时,这些制宪时便主张民主权利的代表发起修宪运动,如制宪时拒绝签字的梅森就是其中主要干将。1788年6月宪法获得九个州批准而生效,而这个批准程序也存在荒诞:宾夕法尼亚州议会反联邦派意欲推迟批准,联邦派则相反,于是居少数的反联邦派退席。为使延宕批准宪法的打算落空,需要通过一个立即表决的决议,通过这个决议的赞成票虽占多数但表决人数却少于法定人数两位。联邦派找到两名退席的反联邦派议员,把他们从床上带到议会大厅,强迫他们留在那里,这样凑够了法定表决人数,通过了对批准宪法要求立即表决的决议,这才使反联邦派的打算落空。

至1791年终于使十条修正案也称“权利法案”获得批准生效。法制原则先于民主权利三年成立。美国人的贡献不仅在于制定人类首部宪法,还在于他们只字不改宪法条文,只遵循宪法第五条规定的合法程序提出修正案。至1971年获得批准的第26条修正案为止,其中有21条修正案属于补充完善宪法本文所缺失的民主权利或程序。这说明宪政条件下民主权利之顺理成章,只要严格执行宪政原则,民主体制必然实现而且日臻发展完善。

尤其是1992年5月7日生效的第27条修正案:“非经一次众议院选举,改变参议员和众议员服务薪酬之任何法律均不得生效。”此修正案原为麦迪逊等所提12条“权利法案”之第2条,当时未获足够州批准而搁置。1982年被一名大学生发现后重提,十年后获得3/4的州批准,然后经国会表决通过,成为惟一一个各州先批准而国会后批准的宪法修正案。美国众议院管钱,此修正案使任何一届议会都没有可能为自己加薪,其审批程序足足拖延了203年,可见只要宪政条件得以实现民主权利就会有保障。

现在人们说起资本主义就会想到“多党制”。一个很有趣的现象就是:非但美国立宪时没有政党,就连华盛顿当总统的首届政府,也不存在政党更甭说什么“多党制”了。本杰明.富兰克林担心“政党相互谩骂不休,把一些最优秀的人物弄得四分五裂”;乔治.华盛顿告别演说特别告诫要警惕“党派精神的有害影响”;托马斯.杰斐逊称:“要是我不参加一个政党就不能进入天国,我宁愿根本不去天国。”回头去看宪法,那里面根本没为任何“党制”留下任何平台。

华盛顿政府的财政部长汉密尔顿为了使政府的政策能够顺利获得国会批准,不得不纠合某些派系联手,算是非正式的“联邦党小组”,现在被称为“党派萌芽”。因憎恶汉密尔顿的贵族作风,杰斐逊也吸引一些更为“共和”的人群成“圈子”,直至1800年总统竞选,这个圈子演变成竞选联盟正式打出“政党候选人”的牌子。直至1840年,被挤兑得几乎销声匿迹的联邦党人纠合成辉格党,美国的两党制这才可以算是形成了,距离美国立国已经过去半个世纪。由此我们可以得知,两党制或多党制只是宪政施行过程中因现实需要而产生的。反倒是,那些先组党后立宪的,差不多都成伪宪政,例如中国,孙大炮建立革命党,结果是造成乱局,直至国共两党如乌眼鸡般,不把宪政叼碎决不罢休。看来“结党营私”这个成语老祖宗不是瞎造出来的。

据美国国会图书馆的统计资料,美国1789-1984年制约平衡记录:总统否决国会法案2410次以上,国会随后推翻总统否决95次;最高法院裁定国会法案全部或部分违宪100次,另于1983年对立法否决权的重大裁决,可能影响到各种立法中约200项条款;参议院拒绝批准27名(累计138名)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国会弹劾9名联邦法官,其中4人被判有罪;参议院否决至少8名内阁成员的提名,不包括更多内阁级及以下官员因可能遭参议院否决而自动撤销提名。以上这些记录并未涉及民主,仅仅属于权力之间的制衡,也即宪政。

简述美国的宪政状况想说明几个问题:其一,即使是被称为“民主灯塔”的美国,它的民主体制也是逐步实现的,宪政起到了保障作用;其二,宪政必须是严格遵守并认真执行宪法的,政治诚信是前提。美国人近乎童贞般地守卫制宪诚信原则,是美国成功的诀窍。似中国传统文化里对言而无信之理解,尤其是对权力斗争的胜利者的无原则认同,是宪政失败的根本;其三,自主选举是一项基本的民主政治权利,它是其他所有民主权利的基础。

世界各地的弄权者们明知选举原则无法抗拒于是玩弄偷梁换柱的手腕,各种手腕的要诀均在于剥夺选举者的自主权利,造成伪选举或曰形式选举的局面。例如毛一人即可废弃中共八大决议就是典型案例,它证明中共所谓党内民主的虚伪性。这种虚伪性至今仍在延续,并且扩展至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层面,即便人大代表的选举也只是走形式而已。政治诚信的缺失,是社会道德沦丧的原动力,舍本逐末地整治社会道德沦丧充其量只能修饰皮毛。必须承认,毛是中国流氓文化的巅峰符号,在他的淫威之下中国政治诚信已经荡然无存,只要这个符号继续被恭奉,中国不会有前途。

美国的开国元勋们及其继承者们睿智或愚蠢之处在于:他们没有把政府视作可以用暴力或选票夺取的工具,用它来为自己的理想或利益服务。不像中国,竟可公开宣言“有了政权就有了一切”的。相反,美国人视政府为恶具,威尔逊总统1912年9月9日在纽约新闻俱乐部的演说中称:“政府是从来不提倡自由的,只有人民才喋喋不休地要求得到自由。自由的历史就是反抗的历史,是限制政府权力而不是加强它的历史。”宪政必须设置各种障碍或小布什所说的“笼子”,把政府囚禁其中,使之不能随心所欲地作祟人民。而分权与制衡的宪政体制,致使多数人也不能控制政府,用以压迫少数人。

至今,世界上已经有超过六十部宪法采纳了限权制度,当代美国法学家罗.德沃金在《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里说:“世界上许多其他民主制国家,包括新成立的以及发展中国家,都在朝着同一方向前进,即离开多数至上主义而倾向更为有力的司法审查机构,这样的机构将抽象的宪法性保障解释为关于原则的问题。”


三、有平等就没有公平,反之亦然

宪政民主为人类文明创造的最大成就,是给每个人都带来无限的希望空间。早几年我曾有帖子说明,当今世界几乎全部“垄断资本家”皆来自无产阶级;以总统为代表,绝大多数政治家亦出自平民,也不排斥传统贵族;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巨匠亦涌现于芸芸众生之列。这可以作为个人希望空间的证明,也是人类巨大创造力的充分展现。

平等不仅是个伪命题,而且经常成为愚氓践踏进步的最响亮的号角。人类的真实是:除了抽象的尊严、法律地位可以言及平等之外,现实生活中没有平等可言。即使是在高举平等大旗的革命队伍里,也强调“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何来平等?美国的《独立宣言》,尽管它关于被治理者制约政府的阐述闪耀着历史的光辉,但它关于平等的说道是经不起推敲的。按照芦兄译文:“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造物,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分离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三段话之首段若作为套语无可厚非,若作为哲语则完全不可取,尽管我们不能因此责难二百多年前制定这个宣言的先哲。

打个比喻说,假设平等真的存在,民主选举就没有必要,抓阄便罢。即便抓阄,结果揭示之时也即平等失灭之际。选举也是一种把现实中不平等运用到政治生活中的办法,选择最适合的有能力承担责任者到管理权位上去,以保障大家的权利。权利本无量级内涵,“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欲望与需求也因人各异,根本无法平等起来。以当时的环境而论,你不可能给每一个士兵都戴上元帅的衔章,以此来显示平等。但任何士兵都可以有当元帅的理想,并为此努力奋斗,这是权利所具有的抽象平等。

任何宪法或法律,它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维系一种有序的不平等状态,使之尽可能地公平、公正、合理。即使被称为平等法案的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其主要制定者之一、密歇根州参议员J.M.霍华德说:“此条款确立了法律面前的平等,它给予那些最卑微、最贫苦、最绝望的人们与最富有、最高贵、最有权势的人同样的法律保护。没有这种平等公正的原则,没有法律的平等保护,就没有合众国,就没有真正值得保留的东西。”但实际上,该修正案小心翼翼地避免陷入equality of condition(同等条件)误区,只涉及“同等的法律保护”,没有提及任何“平等”字句。例如,它不能阻止立法禁止向16岁以下公民发驾照、为21岁以下公民提供含酒精饮料。所以,关于它的“平等”只是抽象的描述,即使“法律面前的平等”的说法,也忽略了部分公民开车、饮酒的权利被法律剥夺。

所以,应该倡导的是公平、公正、合理,而不是平等。如果在思维上不能扬弃平等误区,很容易陷入难以自拔的境地的。


四、生产方式、交换方式都不能作为政治体制的根本特征

芦兄称:“我不同意钱先生的是,首先,如果采用他的定义,则‘资本主义’完全成了宪政的同义语,不再是一种生产方式、经济制度,而是一种政治制度,与‘资本家’或‘资产阶级’完全没有相干,也与生产和交换方式脱了干系。这似乎不足以体现资本主义的主要特征,似乎也与西方对资本主义的一般理解不符。”似乎芦兄依据的仍然是传统的认识模式,把那个被称为资本主义的主要特征按照习惯性说法从结果反推原因了。

如果芦笛先生认同“有如说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莫如说是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那么理应不难理解本命题。宪政保障的目标是最广泛的自由,其中必然包括经济上的自由;正是经济上的自由经营,才会产生被称作“资产阶级”的人群,而这个人群的努力奋斗,才导致社会化大生产模式的诞生。即使有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经济制度与其他生产方式、经济制度的差异,那也是政治制度使然,而不是相反。顾准所言“上层建筑也能使什么样的经济结构生长出来或生产不出来”正是此意。英国那种宪政制度使那种生产方式、经济制度如雨后春笋,而中国式专制制度只能维系农耕经济而非其他,毛先生无情地掐死任何“经济主义”苗头,谁还能指望那种生产方式、经济制度呢?

祖上的姓氏决定了子孙的姓氏,我们可以借子孙的姓氏判断祖先的姓氏,但不能倒过来说是子孙的姓氏决定了祖宗的姓氏。是人类渴求自由的本性选择了宪政这种模式,而宪政本身则反过来要保障这种自由是公平的、公正的,做法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执行既有的法律乃至制定新的法律以杜绝有失公平、公正的渠道。

在法律框架之下,自由的生产方式以及自由的交换方式并非资本主义的专利,在它以前早就有,不过有限制。比如地中海贸易圈、丝绸之路、远东贸易圈,大部分商品的生产和交易都是自由的,但是有限的。秦汉以来广州就是极其繁荣的贸易港口,《旧唐书.王方庆传》称:“广州地际南海,每岁有昆仑乘舶,以珍货与中国交市”;陆贽《翰苑集》也称:“广州地当要会,俗号殷繁,交易之徒,素所奔凑”。其他记载很多,不赘述。可见唐代时这种被误以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已经存在,且十分发达。黄巢兵侵广州时就杀害阿拉伯等地商人及其眷属十余万人,唐肃宗平卢兵马使田神功平叛军至扬州,也杀阿拉伯、波斯商人数千。那时英伦三岛还是愚钝未开的时代。宋时商贾更是繁荣,朝廷需颁布《市舶法》以管理中外海船贸易。所有这些海洋贸易都是依托国内生产与贸易的,《清明上河图》形象地描绘了当年宋都之繁华商业盛况,《水浒传》等小说也描述了至少明清时市场的普及程度。

但在中国式农本法的制约下,它没有自由伸展的空间,我们始终只能处在农耕经济的社会状况下。又如欧洲,西班牙、葡萄牙的远洋贸易以及支持它的生产方式也是很发达的,并没有“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形成。只有在宪政条件下,英国尽管商贸不如西、葡发达,那里却产生了“工业文明”,也即资本主义生产、交换方式。美国独立时也还是农耕社会,工业基础几乎为零,乃至于美国独立后连续六任总统不是农场主就是庄园主,轮到贫苦人家子弟做总统也轮不到资本家子弟沾边。所以,我认为,把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冠名为资本主义的倒不如说是宪政的,此乃不折不扣的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的结果。

即便到中国的改革开放,近乎贪婪地引进规模生产方式、金融交易方式等市场经济模式,还恩威并重地逼人家承认我们是市场经济,所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证明用生产方式或交换方式来界定什么主义会导致认识混乱,而这种混乱是可以被利用的。只有宪政民主制才是“资本主义”的唯一特征。

五、社会福利与保障制度不是社会主义的专利

现在的很多议论拿着社会福利与保障来说事,竟或有论述称其为社会主义的独家成就。此论几乎无需探讨,只要看看一些数据便可以明白实情。今年4月9日,平面媒体发布了两份单独的报告。一份是中国国家统计局宣布2008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为29229元;另一份是世界银行的报告,说中国的贫困线远远低于世界标准。世界银行的贫困线有三条:发达国家为人均日收入低于14.4美元;小康社会为人均日收入低于2美元;日收入1.25美元的绝对贫困线或极端贫困线,仅适用于二十余个世界上最贫穷的国家。

法国的贫困线为人均月收入650欧元,美国的单人贫困线为年收入10590美元,日均29美元,都高于世行设定的发达国家贫困线一倍多;中国的贫困线被世行报告质疑,中国政府2009年确定的贫困线为人均年收入1067元。这样算的话日均2.92元,合美元仅0.43元不足,只为世行设定的赤贫线1.25美元/日的34.4%。记得我们已经宣布跨进小康社会,若用2美元的贫困线来套,仅为21.9%。暂不讨论教育、医保、养老等事项。我一贯认为贫富差距并非什么坏事,坏事在于贫困线太低。欧美国家的贫困线大抵定在国民收入中位线的一半左右,据美国人口普查局今年9月10日发布的2008年美国家庭收入状况报告,由于经济衰退的影响,2008年家庭年收入急骤下降,从52,163美元下降到50,303美元。同年的家庭贫困线为22,025美元,约为43.7%。而我们的贫困线以1067元的最新标准计算,仅为平均工资29229元的3.65%!可见两个主义之社会福利事业之优劣,如果把贫富差距定位在贫困线与中位线之间的差距,或可说得过去,但那样一来我们必居世界前列。

但我并不想去探讨资本主义首先施行社会福利事业的故事,只想说社会福利事业既非资本主义的创造也非社会主义的专利,它起源于远古成型于宗教。无论西方的基督教还是东方的佛教,都是从济世救贫的善意中滋生出来的,无论《圣经》抑或《佛经》,都充满社会福利的理想。佛教无缘染指世俗权力,孜孜不倦地弘扬慈善;基督教即使是在把持世俗权力的中世纪,涂抹黑暗的同时并未忘记救助穷人,这些事例太多太多,无需一一举证,仅凭常识就应该明白的。那么,把社会福利事业当成社会主义的专利,很显然是流氓耍赖的说道。

恩格斯1895年5月21日致信卡尔.考茨基,夸赞他把社会主义的源头推进到古希腊的柏拉图那里是“抓住了一个全新的题目”。因为,此前人们把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说道归宗于《乌托邦》等空想社会主义,考茨基《近代社会主义的先驱》溯源至《理想国》去了。即便如此,似乎也不尽确切。姑且不论公元前8世纪开始就有阿摩司等六位希伯来先知持续主张乌托邦理想的故事,至少我们可以推断共产主义同样出自基督教的,是《圣经》首创了这个主义。

《圣经.新约全书》“使徒行传”里有“信徒财物不分彼此”一节,全文如下:“那许多信的人都是一心一意的,没有一人说他的东西有一样是自己的,都是大家公用。使徒大有能力,见证于耶稣复活,众人也都蒙大恩。内中也没有一个缺乏的,因为人人都将田产房屋都卖了,把所卖的价银拿来,放在使徒脚前,照各人所需用的,分给各人。”这至少描绘了“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理想。以下章节还进一步描述了“巴拿马卖产捐银”这类忠实信徒自觉执行这个理想的举动,也描述了“亚拿尼亚和萨非喇欺哄圣灵而死”这类留了一手而遭惩罚的故事,从正反两个方面印证早期共产主义理想的正义性。考茨基的异议是那里只说生活资料,而他们的社会主义说的是生产资料。马克思的主义则设定一个党来充当使徒之角色,略有变异的是,这个角色把持了分配的权力。

其实,马克思1852年3月5日在给约.魏德迈的信里总结说过:“我所加上的新内容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也就是说,现在那些高谈阔论“民主社会主义”或“社会福利事业”的说道,根本没得马克思主义的要领。那个主义的贡献或精髓只是“斗争”、“专政”、“消灭”,说别的都在冤枉马老师。

既然《共产党宣言》里说:“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同理可证,对少数人的压迫也是压迫一切人的条件。毛时代打击“一小撮”的结果是全体人民重足而立侧目而视,人权荡然无存,堪称绝对经典的范例。时过境迁,世界大势已经迫使信徒们不得不扬弃那些实在难以启齿的专政手段,列宁说过:“马克思主义在理论上的胜利,逼得它的敌人装扮成马克思主义者,历史的辩证法就是如此。”这话恐怕可以倒过来说:“马克思主义在实践上的失败,逼得它的信徒装扮成民生主义者,历史的辩证法就是如此。”六、结语还在九十年前,先哲胡适就有“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的建议,认为:“偏向纸上的‘主义’,是很危险的。这种口头禅很容易被无耻政客利用来做种种害人的事。”中国人那时若听从了他的建议,会少流许多血和泪。可惜没有,我们这个笃信成王败寇的文化氛围注定了大家要饱尝胡先生告诫过的苦难。

争辩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怕是到一万年以后也争辩不清的,因为它本来就是一本糊涂账,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都不可能吵出个明白来。所以我想,倒还不如换个话题,讨论我们是需要宪政还是坚持人治。政治体制改革是邓公提出来的,光打雷没下雨。

我赞同芦兄所言:“中国现在最大的问题是缺乏社会公正。无论用自由资本主义的标准,还是用民主社会主义的标准来衡量,它都是一个病入膏肓的烂污社会。用自由资本主义的标准来看,它实行的是古已有之的恃强抢夺,官僚集团以权力(亦即隐藏着的暴力)去抢劫民间财富。”这是一个无法避免的结果,是“打天下坐天下”观念的合理延伸,否则如何解释“有了政权就有了一切”呢?要想杜绝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剥夺绝对权力是唯一的良方,那就只有实施宪政一法。

要抵制西方那一套,就该连同社会主义也一并抵制了,因为它也是西方那一套。坚持着斯大林主义的精髓,侈谈“中国特色”,未免有点滑稽。走一条新路吧,创造中国式宪政亦未尝不可,至少,严格地遵守自己制定的《宪法》总是应该的吧?当一个人群眷恋着权力,形成特权阶层,其实是苏俄式的权力模式中国化,沿袭的是毛所谓“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之路。肯定是行不通的,权力不能融化于人民中,不管是船还是油,迟早会混不下去。

 

                                                                                       (20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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