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欧拾趣(二):司机·警察 作者:为之60


 

 

  旅欧拾趣(二)


    司机

比亚利兹,度假胜地,大西洋海滨的一个法国小城。清晨,我到海边散步,要横过一条小街。一步跨下人行道,一辆小汽车距我几米外立刻刹车。我才注意到正对面的交通指示灯是红灯。我收回脚步,本能地转头看看汽车,只见司机从打开的前车窗伸出左手向着我摆动,显然是要我先走的意思。我快步走过小街,同时向谦让的司机挥手致意。

这儿的司机彬彬有礼,当然不是仅此一例。先后为我们开“大巴”的司机有三个,一个西班牙人,一个葡萄牙人,一个法国人。他们的共同点是:一,西装笔挺,风度翩翩。要知道除了出席正式会议,西方人多着便装,因此可以看出他们对开车工作的慎重。二,说话少,声音低,以避免影响旅客。即使有一次在协和广场因停车太久而遭警察罚款,整个过程仍然无声无息——也包括警察。三,虽少动口,但所有行李箱的取放都是他们的职责。看着一个西装革履、绅士模样的人干着搬运行李之类的粗活,不能不使我们这些在国内看惯司机傲气十足的人大为惊讶。面对他们随时心平气和的样子,我不能不为国内司机的急脾气感到惊恐:什么事都可以不急,怎么偏偏在和平时期最危险的交通环境中分秒必争?

这一切,也许是习惯使然。汽车在西方发达国家普及,毕竟也有好几十年了,大约已经形成了一种“开车文明”。当然,也还得有规矩。在法国,大型客车是装有“黑匣子”的。行驶在高速公路上,一切都有清楚的记录。按规定,必须限速行驶。但也考虑得非常周到地允许在一天之内可以超速几次,以满足超车的需要。为防止因疲劳驾驶造成危害,绝不允许夜间开大客车,连续开车时间也不得超过两小时。所以,两小时的车程内必有休息点。这些地方花团锦簇,除了必须的小超市、咖啡屋、卫生间之外,竟然还有设施众多的露天儿童游戏场。有一次还看到一个农具博物馆,好几件蒸汽驱动的古老农机具一尘不染。

曾经和一个国外回来的朋友谈到汽车文化。共同的结论是:西方国家的司机的潜意识是:交通法规是为生命安全而设的。如果违反,对谁都没有好处。而中国司机的潜意识是:交通法规给我添了不少麻烦。那么多人都在违反而没有受到惩罚,我一个人遵守它岂不太傻?

历时半月,途经三国,行程数千公里,除在图卢兹听到一起火车在平交道口撞了汽车的事故外,我没有看到一次车祸,也没有遇到一次堵车,甚至没有发现任何交通纠纷。

我曾有一次成都至广西北海之间公路往返的经历,行程三千多公里,沿途看到的大小车祸在十处以上,肇事车至少有三十辆。让我大开眼界的是,贵州竟有一种“半高速公路”,即全封闭、往返各一条车道、中间无隔离带的公路,其危险程度之高不言而喻。更让我瞠目结舌的是,路政部门对开车进入此路的司机没有任何提醒,沿路也没有任何特别的警示标志。至少有十之二、三的司机在此险境中严重超速行驶,且不顾一切地在弯道超车。在广西南丹和贵州独山之间,我亲眼目睹一次可怕的车祸现场:南下的一辆奥迪轿车与北上的一辆小面包车在弯道对撞,前者三厢车变两厢车,后者翻到几十米高的山坡下,车内四或五人丧身,山坡上尸体横陈,惨不忍睹。此事未见媒体报道,很可能是因为几小时后距此处不远的同一道路上又发生了更惨烈的车祸:一辆满载旅客的大客车超车后还未来得及完全回归自己的车道就被迎面疾驰而来的一辆大货车(肯定严重超载)撞上了车尾,翻到了几十米高的山坡下,车内十五人丧身,二十人受伤。此事也未引起媒体太多兴趣,因为几乎与此同时,辽宁抚顺又发生了一起死亡二百余人的特大矿难!

 

“文明执法”的“法国人民警察”

深夜,图卢兹(“空客”总部所在地)火车站候车室内,坐着一个肤色很深的瘦小黑人,正双手倚在一辆婴儿车把手上,睡意酣然。他衣着怪异,不太整洁,显然不是旅客,似乎是一个流浪汉。那婴儿车上还挂着一些小玩具,也许他顺便做些小生意?

来了三个膀大腰圆的白人警察,配手枪、警棍。

一个警察走到黑人面前,伸手敲敲他身旁的玻璃隔断,他没有反应;又扯扯他的衣袖,他才抬起头来。警察右手拇指向着候车室外摆了两下,示意“出去”。黑人摇头。一而再,再而三,警察伸手拖过婴儿车,推到五、六米远的大门旁。黑人大怒,坐着高声叫骂。后来知道,他骂的是“警察是狗!”看得出来,他的腿有点残疾,离了婴儿车大约很难站起来。

黑人越骂越有劲,抬起一条腿猛蹬身旁的玻璃隔断,致使其摇晃起来。

三个警察一言不发,一动不动地站在一旁,毫无表情地看着那个怒气冲天的家伙。

如此约两、三分钟,一个车站工作人员来到黑人身边,态度严厉地说了些什么。黑人不为所动,依旧口出秽语,拒不离开。又两、三分钟,一个白人流浪汉走进候车室,将婴儿车推到黑人身边,低头小声说了一阵。黑人方才手把婴儿车站了起来,余怒未息,骂骂咧咧地蹒跚着向外走去,腿疾好象不算太严重。

候车室恢复平静。始终沉默的三个警察也离开了。

这就是“法国人民警察”的一次全过程执法。

1789年,法国在人类历史上首次公布了《人权宣言》。所谓“人权”,为每一个体而不是所谓的“人民”所享有,不因其信仰、种族、性别、职位不同和文化程度高低、拥有财产多寡而有所区别,也不因人对社会的贡献大小及自身品德好坏而有所不同。一个社会如果能保障弱势群体如无业者、流浪者、乞丐、妓女甚至罪犯的基本权利,那才是一个成熟的社会,健康的社会,稳定的社会。

 

未见警察

北欧五国,只未去冰岛。瑞典、挪威、丹麦、芬兰四国。近十个城市,匆匆而过。回来之后清理记忆,总觉得忘了当时的某一感触。今天忽然想起来了:这些城市无论大小,从几个首都到偏僻城镇,我均未见到过一个警察!

首先,道路上不见交警,当然也没有所谓义务交警。想来,是因为司机、行人都遵章守纪,用红绿灯指挥交通足矣。偶然发现,瑞典高速路上的汽车大白天也开灯,似是有法规要求,大概是为了亮明身份、增加安全保障吧。

然后,也没有见到过治安警察、防暴警察,或者“协警”之类。想来,是治安状况良好,无须专门维持秩序。尤其令人惊讶的是,政府办公地也不见站岗的警察或保安。除赫尔辛基市政厅大约因休假而大门紧闭、斯德哥尔摩市政厅有组织地接待旅游观光者外,哥本哈根市政厅和诺贝尔和平奖颁发地奥斯陆市政厅都无人看守,闲杂人等随进随出。即使那些装饰华丽的会议厅也门户开放,只拉上一根彩带表示非请勿入,并无警卫人员或任何管理者的身影。我曾有意探看哥本哈根市政厅一间有人办公的房间,里面一个西装男子看了我一眼,回过头去依旧干他的公务。

当然,没有警察是不行的。我虽未见警察,却听到过他们的声音和故事。

一次,是在哥本哈根听见警笛啸叫,一辆警车飞驰而去。

另一次是在瑞典与丹麦交界处的古城马尔默,同行的几个年轻人旁晚到了市中心的娱乐区,回来讲述所见所闻。那里是一个花团锦簇的市民广场,周边有好多处酒吧、夜总会,由高大壮硕的黑人保安守门。他们的职责是核查人员身份,因为法律规定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进入娱乐场所,更无权饮酒。广场中心停着一辆大型警车,一帮头戴钢盔、身着迷彩服、手持透明盾牌并紧握警棍的警察在警车附近严阵以待,准备随时制止醉酒者寻衅滋事或其他群体性事件发生。

平时难觅影踪,却在应该出现的地方赫然现身,防患于未然,这大概是北欧警察的执法方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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