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乐死的对话 作者:田小野


 

小熊和Ellen关于安乐死的对话

时间:二〇一二年十月

地点:中国北京——比利时鲁汶

人物:小熊(作者本人)——Ellen

小熊:听说在比利时安乐死是合法的,是吗?

Ellen:是。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有安乐死法律的国家,比利时是第二个。最近,我从比利时地方政府的官方网站下载了安乐死的申请表格。

小熊:啊,到时候了吗?你还在工作啊!等到你退休以后都不迟,怎么想起来要下载这个表格的?

Ellen:这张表的作用就是在成为植物人时可以安乐死,不包括其它情况下的安乐死。谁都有可能因意外事故而成为植物人,到时侯我不想做个植物人活下去,成为家人和社会的负担。

小熊:哦。我知道你考虑安乐死问题已经很长时间了,过去听你讲过。积极的安乐死是使用药物或其他方式主动致人死亡,除了荷兰、比利时,瑞士和美国俄勒冈州的法律允许消极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切断维持病人生命的辅助系统,还有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正在仿效俄勒冈州制定类似的法令,允许医生为只有半年存活期的深受病痛折磨的绝症患者提供他们本人要求的致死药物。

Ellen:我妈妈在88岁癌症晚期的时候跟我谈到过安乐死,她认为一个人到了老年而且身患绝症的话,应该有安乐死的权利。她也曾试图结束过自己的生命,却被发现救活,不久她瘫痪在医院里,吃饭要别人喂,大小便不能自理,完全失去了做人的尊严,每天靠打针止痛,躺在病床上被动等死,那么无助和无奈。我看到这种情况,觉得太不人道了,可是自己却无能为力。如果她当时生活在比利时,是可以安乐死的。

小熊:记得你妈妈2007年住院的时侯,曾经要我一字一句记录下她对安乐死的态度,她惊世骇俗地说∶好死胜过赖活着!还说“我不需要浪费国家的钱财为我治什么不治之症,如果要求什么待遇,我只希望最后能得到安乐死的待遇。人类既要懂得享受生存,也要懂得享受死亡,安乐死就是享受死亡”。她是很前卫的,特别是在他们那一代人当中,85岁以后开始上网,还结交了一批50多岁的网友,一直到她89岁去世。我在一篇记述她人生经历的文章的最后写了她对安乐死的呼吁。(见链接:大音希弦)

Ellen:现在人们普遍开始关注自己的生存质量,但是很少有人谈到死亡质量。安乐死既与生存质量有关,又与死亡质量有关。当绝症的痛苦使人们的生存质量失去基本保障时,安乐死可以用高质的死取代低质的生。从表面上看,这是一种提前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不过在实质上,它不仅是从生到死的转化,更是从痛苦到安乐的转化。

小熊:安乐死应该是,也只能是一种非常个人化的选择,它传达的仅仅是本人的意愿。作为个人,我们肯定不能选择何时来到这个世界,似乎也不能选择何时离开这个世界,关键问题是,既然来到这个世界了,我们究竟有没有关于自己生命利益的支配权?

Ellen:我想,安乐死的立法,首先是确认每个人都享有这样的一项基本权利:在身患绝症时,选择或不选择安乐死的权利。

小熊:但是传统的民法理论对“生命利益支配权”持否定态度,有一些国家规定自杀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我们中国的法律没有作此类规定,实际上是以一种默许的方式承认了“生命利益支配权”,默认了生命属于个人。尽管如此,在中国要对安乐死立法,还有一段很远的距离。中国的文化与欧洲不同,安乐死立法很难跨过传统道德和传统医德这两大障碍。

Ellen:你所说的传统道德的障碍是不是指个人安乐死的请求一般都得不到亲属子女的支持?

小熊:是的。由于传统道德,主要是孝道,亲属子女都承载着巨大的社会压力,这种道德压力既是外在的又是内心自觉的,即使眼看着患者倍受病痛折磨、生存质量变成零也绝不会支持患者安乐死的请求,毫无例外的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徒劳无益的救治或者维持。传统医德的“救死扶伤”,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千方百计抢救,似乎这样医生才尽到职责。实际上这是无视患者倍受折磨的事实,更是忽视了患者本人的感受和基本权利。

Ellen:这种情形完全可以想见。传统道德的压力固然大,但是我觉得如果真爱一个人,就应该为那个人着想,以他(她)的角度考虑安乐死问题,以他(她)的利害关系权衡治疗方案,以他(她)的苦乐为自己的苦乐。安乐死能使绝症病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这不正是病人及其家人最大的愿望吗?面对这个问题的时候,难道我们不应以病人的意愿和利益为重吗?

                                                                   2012-10-25


 田小野文集:http://hxzq05.d68.zgsj.net/showcorpus.asp?id=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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