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宁:言论自由对民主政治有多重要? 作者:老例搜集


 

言论自由对民主政治有多重要?

作者:刘军宁

来源:爱思想网

英国人罗素说过:民主政治就是选一个人上去挨骂。如果一个国家,民众既不能真的去选领导人,在台上的人又不让人骂,那这个国家肯定没有民主。从言论自由的角度看,民主政治,就是民众有骂掌权者的权利,掌权者有容忍被骂的义务。那些还没有上台的政治家,也要做好挨骂的心理准备。

民主政治有两个要件:一是公民参与,二是监督权力。公民的参与也包括对权力的监督。言论自由既是参与的工具,也是监督的工具。言论自由是一种参与权,民主政治可能出现的流弊也需要言论自由来监督。要表达政见,要对当权者提出批评,要充分交流,都离不开言论自由。没有言论自由,民主政治将即刻停止运转。很难想象,一个没有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的社会能够实现民主,没有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连最基本的说话的权利都没有,如何实现平等的民主权利?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一部分,言论自由也称表达自由,是指公开表达意见,不是私下议论。广义的言论自由还包括用符号和象征形体动作、图像、绘画、雕像、音乐、音像等形式来表达自己言论的自由。而且,要行使言论自由需要有公开发表见解、观点、立场、思想的途径与媒介,那就是新闻媒体和各种出版物。因此言论自由与思想自由、新闻出版自由是分不开的。

民主社会是由自治、自立的公民构成的。言论自由与思想自由的关系,它们的深层根源是个体对自身的拥有权和自主权,从而享有对自己的思想、言论的自由支配权。没有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个体的独立与自主,以及对自身的支配,就是不完整的。因此,言论自由来自于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言论自由与言论是否正确没有相关性。言论自由的前提不是要确保所有的言论都是正确的。既然言论是自由的,这也意味着,错误的言论也有自由。人人有发表错误言论的自由,政府不得禁止。就是说,在民主政治下,并不是有能力说出真理的人才有言论自由。诚如有人所说:言论自由只有一个目的,保证每个人能够说出他(她)自己的声音,保证这个世界永远有不同的声音。

民主社会既是商品的自由市场,也是观念的自由市场。人们可以自由地出售自己的商品,也可以自由地出售自己的观念。如果每个人有经商的自由,那就应该包括办报刊书局、办电台电视台、办网站的自由,而这方面的自由须臾不能离开言论自由。在市场化的社会,言论自由也是赚钱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民主政治下的公民才有自由去消费到充裕的观念、舆论和思想。

民主政治下言论的自由市场有一个巨大的优越性,就是它能相对挤压(不是取缔)那些虚假的、不负责的、庸俗的、恶意的言论,而尽量不必动用权力去干预言论自由。公民作为消费者会自己做出选择。民主政治允许批评民主、甚至反民主的言论。因为一旦禁止这样言论,民主政治反而自身受到更大的伤害。宽容批评,是民主政治相对于其他政体的一个巨大的优越性。

言论自由还是其他诸多的自由与权利得以充分行使的条件,没有祷告的自由,就没有宗教信仰自由,没有公共场所发表政见的自由,也就没有集会和结社的自由。甚至,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选举的自由。可以说,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民主意义上的选举。在这个意义上,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自由民主政治。

当然任何自由都不是免于任何责任的自由。不承担责任的自由是放肆。在民主政治下,言论自由也是与特定的责任联在一起的。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都有的普遍权利。因此,每个人的自由,包括言论自由,都是有边界的。比如说,行使言论自由时得尊重他人的权利与名誉、尊重公认的道德标准,不得煽动使用暴力、鼓吹战争,不得煽动仇恨与歧视,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例如,不得在满座的剧场高呼:“剧场失火了!”在民主政治下,民众的言论和一切行为不是为配合统治者统治国家服务的。相反,国家的最终目的乃是协助个人自由地发挥其天赋才能,国家也应当为每个人充分自由发挥与言论相关的种种潜能创造条件。言论自由,事关公民的潜能与快乐,事关社会的安定与对权力的制约,事关政治的参与与朝野的交流,事关社会的安定与文化的繁荣,因此,民主政治对言论自由权以维护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所以,在民主政治下,言论自由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充分保护。

 

专政等于宪政吗?

作者:刘军宁

来源:爱思想网

什么是宪政?宪政就是限政。暴政与宪政的区别就在于:暴政用强权来建立政府,宪政用自由选择和慎思来建立政府,并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著名宪政文献《联邦党人文集》指出,人类面对的难题是:“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宪政解决了这一难题。

数千年来,中国主导性的政治传统是,打江山者坐江山,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它只承认两种江山:“祖宗的江山”和“打下来的江山”。而所谓“祖宗的江山”最初也是打下来的。江山是打江山者的江山,天下是夺天下者的天下。打江山者传江山,夺天下者坐天下。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独占江山的理由之一,是因为曾为夺江山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宪政的理念彻底改变了这种江山与天下观。按照宪政的理念,“打江山”者并不能自动取得“坐江山”的天然权利。夺取江山时不论付出多少人命或物力的代价,都不构成可以垄断权力、不征求被治者同意而独霸江山天下的理由。因为,为劫掠付出的代价不能构成占有劫掠品的理由。在宪政之下,任何江山都是大家的江山,天下是天下人的天下。因此谁治理天下,要由特定地域范围内的天下人通过自愿表达的同意说了算,表达愿意的方式是自由公正的投票与定期的竞争性的选举。

在世界范围内,宪政逐步取代暴政而成为国家治理的主导手段,自有其深刻的原因。宪政秩序的持久力正在于它正视了现实中的人性。《联邦党人文集》洞烛了宪政与人性的契合之处:“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第五十一篇)

这就是说,如果人在本性上是天使,无政府就可以了,政府是多余的;如果人本性上是奴隶,暴政就可以了,宪政则是多余的。人在本性上,既不是天使,也不是奴隶,那么,宪政就是必须的。就是说,暴政是管制臣民的,宪政是管制政府的。所以,从人性出发,人类既需要有政府,同时它又不能是暴政。

如何防止政府只管制民众不管制自己?这就需要靠宪政,由宪政之下的宪法和法律来约束住政治家们扩张权力的欲望和专横地使用其权力的冲动。因为掌权者们都有一种本性的倾向去扩大、逾越公共权力的边界。为此,英国保守主义思想家大卫?休谟提出了著名的“无赖假定”,以作为宪政设计的思想指导。休谟说:在设计任何政府体制时,必须把政府里的每个掌权者“都设想为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标。”“无赖假定”意味着,宪政设计与制度安排的前提是假设所有的当政者都是无赖,假设他们总是有集中权力、扩大权力、滥用权力、任意干预的倾向。阿克顿勋爵也讲过:有权必腐,极权极腐。暴政把最高统治者当圣人当救星,得到的却是恶棍、暴君。所以,尽管事实上并不是所有政治家都是无赖,但是,在宪政中必须把他们假定为无赖。中外经验也表明,只有把掌权者当无赖去加以防范,才能防止他们作大恶,才能限制他们的危害。

真正的、名副其实的宪政必须具有以下三个要素:

1.自愿同意与和平施政。宪政要求:政治权力的取得、行使与更迭应当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来获得公民的自愿同意。未经公民同意就上台的执政就不是宪政。所以,有人说,宪政就是不存在永远的执政党。任何宪法都不应赋予政府或任何执政者以绝对的、不受限制的、专横的权力。这也正是宪政所要防范的。

一切政治的共同特点就是其始终伴随著程度与方式各异的冲突。宪政区别于其他政体形式的根本特点是,它为冲突各方提供了化解、调和与解决冲突的游戏规则。若是没有这种规则,没有冲突也会滋生冲突,一般冲突可能会酿成流血冲突。这种共同认可的游戏规则便来自于宪政之下的宪法与法律。没有宪政的社会往往面对两个相反的结局,即治与乱的循环。这样的治是假治,而乱则是真乱。与暴政相比,宪政就是民众对政府有和平的否决权,政府对社会行使和平的管理权。

2.有限政府、分权制衡与法治。宪政对国家与政府的权力总是投以怀疑的目光。仅靠定期的自由选举,并不能确保公民个人对国家权力的有效控制,还必须对权力加以分立、制衡。因此,政府权力的范围就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即所谓有限政府。宪政之下,政府必须同时受到宪法对其权力的限制。宪法制定出政府权力的框架,包括政府的权限、行使权力的机制以及通过新法律的程序。

在西方,很多人甚至将宪政视作限政或有限政府的同义词。可以说,宪政就是限政。在宪政之下,宪法通常是限制政府和执政者的最重要的法律手段。然而,并不是每一部宪法都带来宪政。宪政的最重要的作用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力,阻止一切专断的政治行为。在宪政之下,宪法是防范政府与执政者,是用来限制政府权力的。任何以防范民众为目的、却对政府与执政者的权力不设防的宪法与法律,都是反宪政的。

3.保障权利与自由。宪政在形式上是一种规则体制、一种制度安排、一种治国手段。宪政并不是人类追求的最高目标,更不是最高的价值,而只是实现和保障最高价值的手段。宪政所要保障的最高价值是人类的自由与尊严。相比之下,专制暴政则专门践踏人类的自由与尊严。人类的自由与尊严是内核,宪政是保护这个内核的外壳。宪政貌似设计的只是冰冷的规则,其实它携带了丰富的价值主张和道德立场。它尊重人的尊严、权利和自由。所以,与暴政不同的是,宪政之下的宪法与法律,保护人的自由与尊严得到保护,保障人的生命权、财产权、追求幸福权、参政权、平等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与自由,任何政府机构与个人不得侵犯。而对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既维护了公民的尊严,又有效地限制了政府的权力。因为,捍卫自由与限制权力是一体的两面。

宪政是暴政的天敌。宪政是关于设防的学说与政治。它要防备暴政,不论这种暴政是来自政府还是来自民众。因此,必须通过宪政来保护少数派。宪政就是限制政府、建立并维护一个正义的秩序。宪政是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种政治体制,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人性有效的一种政治体制。宪政就是把统治者关进笼子里,并加以驯化,把他们从统治者驯化为执政者,完全并永久剥夺他们手中作恶、专横的权力。一句话:宪政就是限政,就是驯服统治者,就是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最大化,政府权力的最小化。

由此看来,专政不是宪政。因为专政诉诸的是暴力,确立的是不受限制的无限权力,剥夺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专政是宪政的对立面。有宪法,不等于有宪政。任何保障专政的宪法,都是不值得落实的宪法。若要实行宪政,必须放弃专政。

中国自上个世纪末以来,在追求宪政过程中走的是一条艰难、坎坷、未见尽头的崎岖路。寻求用宪政秩序代替以治乱循环和成王败寇为特征的王朝政治与霸道政治,是中国自十九世纪末以来的最持久而未果的政治追求。宪政的梦想在中国百年历史中从未彻底消失过。了断那个梦想的最好方式,就是让宪政变成现实,它将永远不再是梦想。

 

为什么宪法是防范政府的?

    ——天堂茶话第三十六章 宪法天道

作者:刘军宁

来源:爱思想网

孔子:像韩非这样的人总倾向于从权术谋略的角度来看待您的思想。您的一些看法很容易让人产生这方面的联想。

老子:如果一个人心里没有权谋,只求道不求术,他是不会从权谋的角度来理解我的。韩非喜谋而好术,结果把自己的性命都搭进去了。我讲过,我只关心道,不关心术。跟道比,术不值一提。如果非要说是术的,我的术就是,宁求诸道,不求诸术,不论道听起来多笨拙,不论术听起来多高明。我的“术”就是从道中找答案,拒绝从术中找答案。而真正好术的人,他宁求诸术,不相信道;宁玩弄术,不顺从道。

孔子:不过,听听您说的这些:想要收敛它,必先扩张它;想要削弱它,必先强化它;想要更黜它,必先兴立它;想要夺它权,必先给它权。……这些话听起来不是很权谋吗?

老子:你要是读过英国哲人柏克的书,就不会指责我使用权谋了。他发现:国家的确立先于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政治的国家与行使统治权的政府,是一个必要的恶。既然是必要的,就只有先把它确立起来,才有可能去限制它、制衡它。不先确立,不赋予它必要的职能与权力,那就连限制与制衡的对象都不存在。所以,我说的,无关权谋,而只是描述事情发生的先后顺序。

孔子:国家与政府都是自古以来就有的,谈不上新确立啊?

老子:国家与政府是自古以来就有的。但是国家与政府在历史上也常常垮台、崩溃、解散、重组。以法国人为例,君主制不算,共和就重建了五次。因此重新建立国家与政府是经常发生的。你注意到没有,跟我们所处的那个时代不同,今天的国家重建,政府上台,都要经过宪法。我对宪法这个东西很感兴趣。宪法所要做的,就是建立国家,设立政府,然后再对掌权者的权力与职能,加以限制与制衡。能够做到这一点,就是实现了宪政。可见,宪法所做的,就是先建立政府,再限制它的用途;先赋予它基本的职能,再防止它过度扩张;先树立它的权威,再限制它的权力;先建立一个完整的政府,再把它分成三块各自鼎力。要是按照韩非等权谋家的看法,宪法与宪政岂不是最大的阴谋?

孔子:什么是宪法?宪法跟天道有什么关系吗?什么样的宪法才是好宪法?

老子:真正的宪法是依托天道的,有久远的精神和历史依托。宪法不是可以凭空、任意制定的。宪法的责任是规范人类生活中最重要的公共事务,防范政府,保护公民。要实现造物主的意图,必须把天道转化成宪法。宪法不仅是跟普通的法律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它还有一点跟普通的法律一样,它是“更高的法”(higherlaw),在等级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法。宪法是天道在人类政治与公共事务领域的直接化身。它上承天道,下接普通法律。宪法必须是最能反映天道的,最接近天道,只有符合天道的宪法,以防范政治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才是好宪法。

孔子:我们那个时代,只有王法没有宪法。今天的每个国家都有宪法吗?宪法与宪政是什么关系?

老子:今天没有宪法的国家已经很难找到了。在宪政国家,宪法是公民束缚统治者的锁链。在专制国家,宪法是统治者束缚臣民的锁链。在宪政国家,宪法是公民的大法,是公民用来防范执政者的,是束缚政府权力和统治者的大法。在专制国家,宪法是国家的大法,是统治者的大法,是统治者用国家机器防范民众的大法。所以,考察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关键要看宪法把权利授予给谁,把义务强加给谁;要看宪法是防范谁的,其矛头是对准谁的。

孔子:以前还真没有注意到宪法与王法的差别。

老子:王法是为臣民规定的,全是义务,王享有全部的特权,权力不受限制。所谓王法是把绵羊(老百姓)关进“笼子”,而笼子的铁门由豺狼(当权者)把守。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讲国家是如何组成,是讲人民让出的权利如何运用的问题,不应该是谈公民有什么义务的问题。公民哪些应该做,哪些不应该做,那是其它具体法律上的问题。

孔子:用宪法来防范政府固然重要,可是,宪法也要防范百姓啊?宪法既然如此重要,君王与百姓谁都不能违宪。

老子:错!宪法不是防范百姓的。在宪政之下,宪法只防范政府与当政者,这一点极其重要。宪法是公法,其矛头只能对着政府。在人类的文明历程中,只是到了宪政时代,人类社会才首次有了专门针对政府权力和统治者的特殊法律,这就是宪法。在宪政时代,公民应该以一种防贼而非仰视的态度对待国家与执政者。

孔子:可是,按照我的理解,权利与义务总是对称的。没有不产生义务的权利,也没有不产生权利的义务。有权利必然有义务。难道公民不应该有义务吗?既然有义务,为什么不能写进宪法?

老子:宪法不应该给公民规定义务,并不是在主张公民可以为所欲为,或者说公民不应该承担任何义务。权利当中蕴含着义务,个人的第一义务,就是尊重他人的权利,即在尊重他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行使自己的权利。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有了权力,才有尊重权利的义务。一切义务都是从权利中派生出来的,并为权利服务。一切与保障权利无关的、违反权利的义务,都是没有正当性的义务。

公民应该承担义务,但是这些义务只能从公民所享受的自由与权利中产生,不存在任何独立于权利与自由之外的自在的义务。如果公民有什么义务的话,那就是负责任地行使自己的自由与权利。政府不是权力的源头,而是权利的产物。因此,在宪法中也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问题。宪法中应该把对公民的义务的规定尽可能降至最低限度,而且所规定的任务只能直接派生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孔子:那么,把宪法作为规定公民义务的场所有什么危险呢?

老子:宪政的宗旨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个人的自由。宪政之下宪法也应当符合这一宗旨。如果宪法中规定义务,那肯定是统治者强加给人民的义务,是要求人民承担的对统治者的义务。这类的义务越多,给公民剩下的自由就越少。在宪法中罗列很多义务会改变宪法作为保护权利的文件的性质,宪法的目的既然是确立有限政府,其矛头当然是针对国家的。如果在宪法中大量规定公民的义务,其结果必然是调转了宪法的矛头,把它对准了公民,而不是本应对准的政府和掌权者。这样的宪法便是反宪政之道而行之的宪法。宪法列举公民的义务这种做法本身就是极其危险的。因为这样做开辟了一个先例:宪法有权限制人们的权利和自由。

孔子:个人有遵守宪法的义务吗?

老子:你听说过有人因违反宪法某某条款被判刑或罚款吗?宪法是针对执政者的,防范政府的。因此,不存在普通的个人以私人的身份违反宪法的可能性。再说,宪法既然没有规定公民在这方面的义务,因而也就不存在公民违反这种义务的可能性,所以在法律上也无法追究。

孔子:好像有些西方国家也把义务写到宪法里了。尤其是像服兵役这样的国防义务。

老子:当然,例外总是有的:有些国家的宪法也规定了少量的公民义务,如服兵役。这样的例外不能改变宪法防范政府的使命。

孔子:诚敬忠孝恕这样的义务不是也很重要吗?能把他们写入宪法吗?

老子:这些是道德义务,不是宪法义务。如果宪法中写入了这样的义务,那它的矛头又指向公民了。我找不到任何理由为宪法规定公民义务辩护。

我看到的人间事务越多,我就越坚定这样一个信念:是天道这个造物主,而不是君王与恺撒在掌管着人类的事务。离开了天道,就没有个人的自由与幸福,也没有国家的兴旺与发达。对天道尊奉程度决定了个人与个人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文明与文明之间的不同命运。宪法的任务就是要防止恺撒冒充造物主!

天堂茶话之三十六

将欲歙之,必固张之;将欲弱之,必固强之;将欲废之,必固兴之;将欲取之,必固与之;是谓微明,柔弱胜刚强。鱼不可脱於渊,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译文:

想要收敛它,必先扩张它,
    想要削弱它,必先强化它,
    想要更黜它,必先兴立它,
    想要夺它权,必先给它权。
    这个道理很微妙且很显明,
    柔可以胜刚,弱能够胜强。
    鱼不可脱于水而逞强冒险,
    国不可示民众以獠牙利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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