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第84条的正确解读 作者:碧琼子


 

也谈《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第84条的正确解读

近日,众多媒体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公开征求民意。这是一件大好事。这将使民众对于自己切肤相关的法律制定有实实在在的参与权。果能以诚意正确操作,认真吸取民间正确意见,将有效地促进法治的进步,与国于民,善莫大焉。

有社会责任心的人们,纷纷对《草案》作出自己的解读,也因种种原因,有了种种分歧。焦点之一,似乎在修改后的第八十四条第二款:“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雷颐先生在微博中认为,这里涉及到四种情况,可将人拘留而不通知家属。依此办理,每个人都可能面临被任意抓捕而家属得不到通知(大意)。而网友鲁汉认为这是雷先生“语文没学好,把现代汉语的句子读破了,”“因而只不过是一场误会”,并且对雷先生多有攻击。

这款条款究竟应该怎样解读呢?事关重大。事情分歧貌似在对语句的解读上。笔者作为一名终生在语言文字的解读中讨生活的语文教师,谈谈自己看法。

原句“除……以外”是下文的状语部分,表示对下文内容(应当通知家属)的限制。那么,排除的是哪些情况,那些情况不通知家属呢?原文的“或者”前后,的确只涉及两种情况,那就是:一是“无法通知”。二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雷先生把它归结为四种情况,确有逻辑上的小小不妥)两种情况共同构成一个前提,由下文“通知可能有碍侦查”承接上文,表示在这个前提下产生的结果(而并非鲁先生所说的并列关系)。说白些,就是说,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若在抓捕后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因而不通知家属。原条款的指向明确而集中,就是指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字面上并不涉及所有的人。

但是,雷先生对此条款精神的解读,整体上正确。四条也好,两条也好,都有一个共同的恶果,那就是可能导致秘密抓捕的泛滥。就按两条的说法,抓捕而不通知家属的只有一种(内含两种)情况,就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假入诚如字面所言,“危害国家安全”,那罪莫大焉,特殊处理也就罢了。问题是,在我们这这个特色国家,此概念没有明确界定。持不同政见算不算“危害国家安全”?把不同政见写成文章算不算”危害国家安全’?对国家政治制度作出其他设计算不算“算不算危害国家安全”?按照选举法自荐为候选人,参选人大代表,或者帮助独立候选人参选人大代表算不算“危害国家安全”?……在实践中,我们看到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这个概念的所指往往是异见人士。君不见那些“被失踪”(亦即抓捕而不通知及家属)的人,不多系在此罪名下的持不同政见者吗?那么是不是可以说,这款条款的实质,是要把对异见者的非法抓捕绑架合法化?那就诚如雷先生所言,太可怕了!一些网友关于这将导致秘密逮捕合法化的担心,就绝非空穴来风。

党报《人民日报》已发表社论,“要包容异质思维”,这条法律,岂不是和党报唱反调?岂不是名为法律的完善,实为法律的倒退?

雷先生的微博说,“这四种情况”将导致“人人都无保障”。划分成四种情况诚然有所不妥,但所下结论却并非耸人听闻。表面上看,这条条款只针对异见人士,但不遗余力的打击异见人士,打压异质思维,结果只能是专制。而专制的结果剥夺的就绝对不止是异见人士的人权,必然是人人都无保障。举个极端的例子。那个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的’被杀人犯“赵作海,由于许多对此事持异见的人对此案的质疑和呼吁,终于重审,无罪释放。有人记载,在他释放的时候,一狱警问他:“你犯了什么罪?”赵回答:“我杀了人。”以至那个正义感很强的狱警悲愤地吼叫:“你杀了个鸟人!”服从,驯良,在酷刑下人格扭曲至此的赵作海,可以肯定是不会是什么异见人士,借他一万个胆子,也不敢去“危害国家安全”的。他的人权得到保障了吗?

再说,“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是严重犯罪,杀人,碎尸,放火,投毒,贩卖毒品,贩卖人口……是严重犯罪吗?如这些嫌犯在抓捕时通知家属,会不会也会“可能妨害侦查”?所以说,可能妨害侦查”这个结论,不只会发生在前面的前提下,任何犯罪嫌疑人被拘捕,若及时通知家属,都有可能妨害侦查。但又不能因此就不通知家属。既要尊重人权,又不能放过罪犯,这就需要执法者的智慧,做好其中平衡。为什么单单对所谓“危害国家安全罪“作出这条规定呢?这真使人纳闷。看来是那些被以”危害国家安全罪“秘密抓捕的人,罪证是最难搜寻的了,需要对他们格外苛酷,做一条特殊规定。

奇怪的是,鲁汉先生的文章,在指出雷颐先生把原文“归结为四条”的不准确后,不再对原文的本意进行辨析,而只是一个劲儿的攻击雷先生,给雷戴了许多大帽子。什么’忽悠网友”,什么‘夸大其词,蛊惑人心“,什么不”自律’……这就有点儿让人不明白,鲁先生写文章,究竟是为了正确的解读《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推进国家法制的完善呢,还是其他?而且,那文风,那做派,多多少少让人嗅到些文革的气味。

                                                                      2011-09-04


碧琼子文集:http://www.hxzq.net/showcorpus.asp?id=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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